归档时间:2017-12-01
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法制办   日期: 2017-01-10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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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研究起草有关交通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监督执行。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  
组织编制全市公路、水路等相协调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  
组织起草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  
承担其他行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与交通运输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组织开展交通运输政策调研,研究制定综合性、专项性交通政策  
研究起草有关交通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监督执行、清理汇编  
负责交通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信访工作  
2 组织编制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制订固定资产投资、运输、交通科技教育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协同做好物流业的规划、推进、监督职责 制定公路、水路、内河港口、道路运输等行业子规划  
参与交通运输枢纽规划的编制和指导实施  
承担全市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的实施  
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组织编报、衔接省交通运输厅安排投资项目计划、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组织编报、审核、报送、下达公路、水路(内河)、站场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审核物流园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大中修、预防性养护、危桥改造、公路绿化、安保工程等计划,并监督执行  
审核交通企业技术改造、国防交通基本建设、科技、教育、交通信息化等计划  
组织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可行性以前)和后评价工作  
2 组织编制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制订固定资产投资、运输、交通科技教育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协同做好物流业的规划、推进、监督职责 负责涉及交通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负责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核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根据地方政府统计部门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统计报表制度承担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的填报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工作,发布交通运输业有关统计信息  
负责局属单位的统计单位登记和统计人员执业资格年检、年审工作  
组织相关统计业务培训  
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工作  
归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计量、专利、标准化和技术改造工作  
    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等行业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3 负责全市道路水路交通运输(包括出租汽车和旅游运输)、汽车租赁、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机动车检测和维修、运输技术规范、标准和定额、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运输结构和协调发展;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必要的调控;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运输市场。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协同做好物流业的规划、推进、监督职责 协同做好物流业的推进与监管,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  
参与指导物流项目建设和物流企业培育工作,跟踪指导交通物流创新试点项目建设  
指导交通重点物流基地和龙头企业的扶持发展和运行监测工作  
指导货运枢纽场站的建设、运营与管理工作  
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引导运输结构的优化升级  
指导道路、水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  
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  
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具体负责市域内县际客运管理及市区公交优先发展工作  
负责指导全市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  
3 负责全市道路水路交通运输(包括出租汽车和旅游运输)、汽车租赁、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机动车检测和维修、运输技术规范、标准和定额、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运输结构和协调发展;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必要的调控;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运输市场。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协同做好物流业的规划、推进、监督职责 承担春运等重点时段运输及其他专项运输组织和检查监督  
负责全市道路运政管理工作  
承担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外商投资道路运输行业的经营许可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旅客运输的经营许可  
承担全市出租车客运的行业管理工作  
承担道路货物运输(包括危险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的行业管理工作  
承担机动车维修的行业管理工作  
承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  
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全市汽车租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依法对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  
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应急物资运输和重要节假日运输、抢险救灾物资等指令性运输、军运工作,参与口岸开放、联合运输协调工作  
负责全市内河港口企业经营监督管理  
负责对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水路运输进行必要的调控  
4 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项目的建设、维护和公路路政、航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 检查、指导、督促公路工程、水路工程、站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国家、省、市发改委批复的普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站场建设、局属单位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预)审查  
负责市管公路项目以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备案管理  
负责市管公路项目、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审批  
4 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项目的建设、维护和公路路政、航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 负责市管公路、水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审批或报批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培育、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参与市重点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其他公路、水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  
指导全市交通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工作  
负责交通建设技术管理相关工作  
负责全市公路、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工程、联网公路工程及相关建设计划,并督促执行  
承担全市水路运输的行业管理,维护水运市场秩序  
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全市内河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管理。  
承担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合同履行情况,组织行业工作经验交流,协调施工造价纠纷。  
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组织主管监督项目的监督交底,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质量鉴定或评定备案;参与优秀勘察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承担监理招投标的行业管理  
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实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  
参与编制补充定额;承担市管项目概算等造价文件的预审查、投标控制价的审查;承担主管监督项目造价行为和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施工设备和流动资金到位情况及分包管理情况)的督查  
4 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项目的建设、维护和公路路政、航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 参与国家和省审批的公路、水路交通项目的初步设计、竣工验收工作。  
负责全市公路路政、水路运政、港政、航政管理工作。  
负责县乡道路网运行状况信息的发布。  
指导农村公路路网的运行监测和协调工作。  
5 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全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和市管通航水域及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负责港口、航道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和检查  
参与交通运输行业重特大事故的查处  
参与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工作的监督实施  
组织协调交通运输系统防汛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应对工作  
负责全市性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的组织工作  
拟订应急保障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应急处置体系建设  
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和人员教育、培训  
依法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承担交通安全、应急信息报送和相关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承担交通运输企业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维稳工作和专项治理工作。  
参与有关部门管理车站港口(码头)的治安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公共卫生和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承担县乡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等结构物安全运行的监督工作  
负责全市普通公路设施运行安全的行业监督  
5 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全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和市管通航水域及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负责港口、航道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承担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全市水上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  
负责市管通航水域应急救援指挥的综合协调职责  
负责市管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  
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负责全市船员考试、发证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内河引航管理工作  
6 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牵头协调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负责做好交通破产企业遗留问题的处置,指导局属单位的企业管理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工作  
7 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建议;负责水路交通规费稽征,并进行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 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开展交通运输政策研究与拟定  
负责起草有关交通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负责做好交通破产企业遗留问题的处置;指导局属单位的企业管理工作  
指导基本建设、港航事业规费、水路通行费、公路通行费及政府性负债等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  
审核行业性收费政策,监督交通非税收入的征收、解缴和使用  
组织编制全市交通运输资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指导预算执行工作  
协助市级财政、审计部门和省厅开展的各项检查和审计  
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和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审核国有资产出售、转让、重组、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考核和监督产权年检、年审工作,制定保值、增值指标;审核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7 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建议;负责水路交通规费稽征,并进行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 依法实施对交通部门预算资金的内部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财务检查,组织开展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负责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审批工作  
依法实施对局管领导干部的离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指导监督全市交通行业相关财务和审计工作  
管理全市港航事业规费的征收、水路通行费的征收、稽查  
组织编制中长期交通科技规划、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和交通地方标准项目计划  
组织实施全市交通科研计划项目  
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和宣贯工作  
组织交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和验收  
组织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交通科技情报工作  
编制年度新技术、新产品推广指南,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技术市场的培育工作  
指导编制全市交通企业技术改造年度计划。  
8 组织、指导交通行业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和生态交通工作  组织编制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规划,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生态交通建设工作  
参与车、船防治污染相关工作  
负责市管公路项目、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行业管理工作  
指导公路、水运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公路、水运行业环境保护相关统计工作。  
对市管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9 负责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车站、港口(码头)的治安保卫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防治、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地区有关国防交通工作的规定。  
负责规划本地区国防交通网络布局,对本地区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  
负责拟订本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组织国防交通的训练和战备演练,为本地区内的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  
负责本地区的国防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调用国防交通物资。  
参与国防交通有关的地方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  
组织本地区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管理车站、港口(码头)的治安工作,指导行业维稳工作。  
10 指导交通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指导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负责指导和管理交通系统利用外资工作、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开展国际交通技术合作与交流 贯彻执行省、市有关外事、侨务、统战、社团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指导利用外资工作。  
指导交通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交通专业职称评定工作。  
负责做好文明公路、文明航道创建和基层文明站所创建。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  
11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临湘市交通运输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及案例
1 超限运输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 1.公路管理机构: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重特大桥梁规范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实行24小时不间断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2.运输管理机构:对运输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通过进驻、巡查,实施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市场监管、公安、质量技监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6.《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88号)
3.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对内河码头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及码头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依照《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理
1 超限运输管理 市公安局 1.依法查处超载运输。2.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暴力抗法,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6.《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88号)
市工信局 1.对本省整车、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车辆产品。2.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公告车辆企业套牌改装产品进行整治
市工商局 1.取缔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车辆改装企业。2.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3.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市质监局 1.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2.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3.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市监察部门 负责对承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任务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信访举报,对治超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治超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市发改局 加强整车及改装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强化车辆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监管的制度;制定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治超环境优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6.《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88号)
市安监局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将超限运输严重的企业、货场纳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对象范围,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限电、限供火工产品等措施;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市国土局 加强煤矿、铁矿、沙石料、非河道采砂等矿山开采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矿产企业;全面清理货物集散场所土地使用情况,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治超检测站建设用地给予支持
市建设局 开展城市渣土专项清理整顿,加强城市渣土车监管,从严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负责建筑工地治超宣传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城市桥梁超限超载车辆治理
市财政局 保障治超站点建设和治超工作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监督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治超经费与罚没收入脱钩制度;加强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管理
2 公路安全监督检查(含隐患排查治理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非收费普通国省道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负责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和公路交通安全隐患中沿线环境部分的治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6.《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8.《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9.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10.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
市公安局 负责建立健全公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机制,参与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联合排查和交通安全管理及其设施部分的治理工作
市安监局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参与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市建设局 负责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办法的进行处罚
3 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 对辖区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市畜牧水产局 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
4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市交通运输局 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港口航道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港口航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市环保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市水务局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市畜牧水产局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5 水上事故调处 市交通运输局 划定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后船舶、设施的紧急避险停泊区及疏散位置;负责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水域的现场交通管制;负责应急反应指挥中心的24小时值班;在地方政府组织、领导下,进行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控制和施救;按法定职权与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12号)
市公安局 负责事故(险情)的现场保护,维护区域治安,保障社会秩序
市教育局 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建设局 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市卫生局 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遣120急救中心进行医疗救护;参与抢险救助行动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12号)
市环保局 负责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内河污染事故造成的岸滩污染清除的指挥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对回收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对污染水域的水质情况实施监测,并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
6 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受理和发证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 负责出具安全驾驶资历证明,吊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驾驶证后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市教育局 协查学历证书真伪
7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 市交通运输局 协助事故的调查;负责应急道路运输车辆的调集、疏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事故责任的认定
市安监局 负责事故调查组的组建和调查处置
8 打击非法营运 市交通运输局 牵头非法营运查处工作,组织联合执法,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负责非法营运车辆违停的查处工作,参与联合执法,处置暴力抗法行为
市交警大队 负责非法营运车辆违停的查处工作,参与联合执法
9 公路交通事故调查(公路设施、标准类)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审查、技术分析和调查,调查公路路产损坏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5.《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市公安局 负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部分的调查和责任认定。
市安监局 负责调查组织、协调和责任认定工作。
10 旅游市场秩序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 依法查处旅游营运客运车辆非法揽客、超范围经营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黑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市旅游局 负责旅行社、导游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部门联合执法方案的制定及方案实施期间的协调工作
市发改局 负责游览参观点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定调价;指导督促旅游企业产品明码标价;对旅行社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监管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旅游景点(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市工商局 负责旅游企业经营资格及经营范围的认定;负责旅游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及对无照经营等旅行社或团队进行查处监管
11 旅行社安全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旅游营运车辆的资质的审核与审验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旅行社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令);5、《道路交通安全法》
市旅游局 负责旅行社登记事项审核;旅行社安全事项排查
市公安局 负责旅游交通意外事故的现场处理和责任认定
12 群众防空组织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建运输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市人防办 负责提出组建计划、专业训练计划,提供防核、防生化、防生物武器等特殊的专用装备、器材
市工信局 负责组建通信专业队和网电防护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市公安局 负责组建治安、消防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市环保局 负责组建防化防疫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市建设局 负责组建抢险抢修、伪装和防化防疫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市卫生局 负责组建医疗救护、防化防疫和心理防护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进行调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市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市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市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工商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市质监局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14 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机动船舶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市环保局 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行为的查处;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行为的查处;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产生噪声的查处;负责住宅楼室内装修活动产生噪声的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市建设局 负责拆房工地噪声的监督管理;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负责城市市区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的边界噪声超过标准行为的查处,负责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查处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交通工具一旦出现病例时的应急处置,负责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做好疫点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市工信局 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市教育局 负责外国来市留学生的疫情监测工作;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视情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防护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市科技局 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 负责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助部门依法追查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加强网上巡查,依法处置各类有害信息,打击构成违法犯罪的网络传谣行为  
市商务局 负责境外临湘企业和工作人员联系,做好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疫情防范工作,发现相关情况第一时间通报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工作;负责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和调运  
市体育局 负责建立重大体育赛事的报告制度,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市药监局 负责疫情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旅游局 负责部署旅游业防控措施,视情发布赴疫区旅行提示和警告;负责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工作,协助追踪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旅游区的相关信息  
市侨务办 负责涉侨事务沟通联系,协调我市境外输入传染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16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 参与普通干线公路建设、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招投标行业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市发改局 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17 建设工程监管 市建设局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编制、审定发布全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市水务局 负责对有关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协同市住建局组织起草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公路、水路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协同市住建局组织起草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市公安局 起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草案;会同市城乡与住房建设局组织对全市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开展专家评审;督促、指导、规范、检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组织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开展检查、服务和指导
18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保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市国土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市建设局 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开工,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 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 组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灾民基本生活救助
市卫生局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市药监局 负责做好药品供应
市商务局 负责救济物资储备、提供
19 校车安全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及时改善管养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对提供校车服务的专业道路客运企业资质进行审查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湖南省政府办公局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3.省教育局等23局(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湘教发〔2013〕6号)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审核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市安监局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20 成品油价格补助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交、出租车、农村客班车、船舶统计、上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1008号)
市财政局 负责补助资金发放
21 重点车辆动态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督促本辖区企业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接口;组织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的督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
市公安局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上牌查验和定期检验范围;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市安监局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利用动态监管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人员
22 大气污染防治 市环保局 牵头协调行动计划的实施,负责督查推进日常工作;牵头大气环境质量评估;负责工业企业及园区污染综合整治;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市发改局 负责把行动计划有关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负责清洁能源推广;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牵头协调推进城区老工业基地整体搬迁改造工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1.《大气污染防治法》;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7号);4.环保部、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及国家发改局等12部委局《关于印发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368号);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4]113号)
市财政局 负责协调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落实行动计划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负责各职能部门的资金整合
市工信局 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市建设局 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实施
市公安局 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执法;负责涉嫌污染环境治安、刑事案件的及时移送
市商业局 负责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如期完成油品升级工作
市发改局 落实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淘汰、限制类企业差别电价,超能耗企业惩罚性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
市科技局 负责支持相关领域科技创新,组织研发、推广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
市气象局 负责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气象管理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法》;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7号);4.环保部、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及国家发改局等12部委局《关于印发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368号);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4]113号)
市人社局 将行动计划的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
市文广新局 负责加强行动计划宣传教育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共绿色交通推广实施;加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对非法从事改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查处
23 船员劳动权益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建立健全市通航水域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市人社局 负责对船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24 公交站点设置移位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公交站点设置、移位工作进行审核批准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市规划局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规划设置公共汽车候车亭各港湾式停靠站点
市建设局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按规划同步设置公共汽车候车亭各港湾式停靠站点
市公安局 负责对公交站点沿线通行状况、设置条件、安全隐患等进行核准
城管大队 负责公交站点绿化移植审批、道路挖掘核准等工作
25 公交线路新辟调整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市区新辟、调整的公交线路进行审批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负责对沿线道路通行情况、安全隐患等设置条件核准
市发改局 负责对公交线路票价的核定
26 出租汽车运价和行业收费标准调整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监督出租车驾驶员执行收费标准 《价格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市发改局 负责核定城市公共客运票价和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承包(租赁)经营价格,规范涉及城市公共客运的收费标准、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27 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验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出租汽车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计量法》、《物价法》
市质监局 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失准的鉴定、检测
28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站点停车泊位的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申请设定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设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现场查勘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
市公安局 负责对停靠站点、停车泊位点、停车场等进行核准,并设置明显标识
市规划局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规划设置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

 

三、临湘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对交通运输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局属各执法机构的指导、监督;局属各执法机构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4.法律、规范、规章的施行情况;

5.其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市级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市级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对局属各执法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2.局属各执法机构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

2.认定的实施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做出决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6.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8.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9.未按罚款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的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务、收取费用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1.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2.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5.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对于需要按照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委托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

 

对市级部门委托下放的权力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级部门要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委托行使市级部门委托下放行政职权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2.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

3.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4.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

5.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6.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实施的情况;

7.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8.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9.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0.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权力事项结果的行为是否合法;

11.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级部门对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汇报;

2.对行政权力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

3.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4.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5.对受理的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市级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级部门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市级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市级部门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市级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市级部门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级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受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

1.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受委托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重大案件查处

 

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为规范重大案件查处,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市级部门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1.由市级部门依法许可、颁发证照的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许可要求实施相应行为的案件。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市级部门认为有必要由市级部门直接查处的案件。

3.危及生命财产安全进而引发群体性伤害,或者被媒体曝光会引发突发安全事件隐患的案件、以及违法行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案件。

4.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

5.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由市级部门依法实施的其他案件。

二、重大案件的查处方式及程序

重大案件的查处由市级部门根据掌握的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启动或者在所属各执法机构在查实为重大案件后上报市级部门后启动。

市级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属地执法机构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决定由市级部门还是交由属地执法机构办理。

市级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自行组织案件调查处理、交办督办、挂牌督查。交办督办的案件,可以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挂牌督办的案件,由所属各执法机构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的督办。

三、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08〕5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要求,明确规定了全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1.市级部门对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下属各执法机构在省级部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可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3.下属各执法机构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五)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运输局局属单位、交投集团及各镇、街道。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辖区内交通建设总体情况;

2.交通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3.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4.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5.招标投标监管情况;

6.建设项目监管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

7.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在建交通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综合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于建设市场管理中较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性质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下一次督查工作中予以重点专项督查。

2.监督检查结果与政府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六)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根据管理权限划分的从事招标投标监管活动的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招标投标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2.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用的合法性和执行情况;

3.涉及投诉、举报等有关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

2.综合性质量安全督查中作为督查内容之一。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权限范围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违规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招标准备

招标人收集整理拟招标项目具备开展招标活动前提条件的相关材料;根据本单位和拟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招标工作的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

2.如由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按相关规定选择确定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标事宜合同。

3.办理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备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证明具备招标条件的相关文件材料、邀请招标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招标事宜合同等,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招标文件送审稿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如委托代理的,招标人必须先对招标文件初稿进行认真研究、审核。

6.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审查招标文件送审稿。

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备稿。

8.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填写《招标公告发布表》和行政监督部门统一制发的《临湘市交通工程××招标事宜备案表》,连同招标文件报备稿一并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备案。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备案后在招标文件报备稿上加盖备案章,如发现招标文件报备稿有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则退回重新修改。

9.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发出投标邀请函(邀请招标)。

10.出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函)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

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组织各投标人集中踏勘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12.编制、报备补遗书(如有必要)。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补遗书发布最后时间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并在补遗书上加盖备案章。

13.发布补遗书(如有)。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补遗书发布最后时间前向各投标人发出补遗书并索要确认收到补遗书的回执。

14.编制、审核、报备控制价、确定调整系数取值范围。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不同种类招标工作相关规定编制控制价(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投标控制价,公路施工的清单预算价等),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调整系数取值范围(如需要)。报相应的交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审核结果向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报备。

15.发布控制价和调整系数取值范围(如有)。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前7天将控制价和调整系数取值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并索要确认收到的回执。

16.确定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专家(如有)。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向政府设立的交易中心申请按招标文件规定抽取评标专家,同时到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比例抽签确定招标人代表专家。

17.开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开标。

18.评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在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派出的工程业务和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

19.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填写相关部门统一制发的《公示表》,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

20.决标备案。

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有效投诉期结束后、相应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填写行政监督部门统一制发的《临湘市××招标决标备案表》,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如有投诉且可能影响中标人的,需在投诉调查、处理完毕后办理决标备案手续。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局等七部委令2003年第30号)第八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七)全市乡村公路养护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责任落实、资金管理、养护质量、养护管理、路政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在被受检单位自查基础上,市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考核检查。考核检查一般为一年四次,检查方式为现场抽查、内业检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检查重点、工作要求和具体安排。

2.实施检查。检查组采用外业检查、内业检查和交流座谈等形式进行全面检查。

3.提交检查通报。将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整理形成检查通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乡村公路:

(一)设立养护管理考核奖。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1.配套资金筹集不力,未能达到考核要求,影响乡村公路发展的。

2.发生重大养护工程质量事故的。

3.发生重大养护施工作业安全责任事故的。

4.发生挪用养护资金或贪污受贿等案件的。

(三)建立通报制度,对经常性的检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八)公路养护工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执行。

2.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3.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进展、质量、安全情况。

4.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5.乡村公路养护工程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四次,检查方式为汇报座谈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一般每个单位不少于计划的10%。

2.随机抽查。抽取20%的计划项目开展重点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检查重点、工作要求和具体安排。

2.实施检查。检查组采用外业检查、内业检查和交流座谈等形式进行全面检查。

3.提交检查报告。将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整理形成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对于设计方案不科学的、审查审批工作未按规定开展的,未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的,要求限期整改。

2.对于项目进度明显滞后的,管理文件未及时备案的,要求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3.对于计划编制不合理的、计划项目未按时完成的、地方配套资金未足额及时到位的,要求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酌情核减下一年度计划项目。

 

(九)涉路行政许可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路政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经市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实施并由相应的许可决定文书;

2.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3.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4.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5.施工活动结束后,申请人是否要求市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了验收;

6.被许可人是否建立和执自检制度;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2.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3.市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开展一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4.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勘察、检查涉路施工现场;

2.查看有关涉路施工案卷文书;

3.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4.检查涉路施工行为及其台账。

五、监督检查程序

1 .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2.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公路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2.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3.市公路管理机构违法实施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公路管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职责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十)市(市)范围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

2、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超限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的通行证是否由市公路局签发的真实证照;

3、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4、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

5、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超限运输的需要;

6、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安排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3.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4.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5.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6.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7.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8.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2.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市公路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公路行业综合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养护作业施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3.安全监管机构、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国省道公路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7.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8.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9.公路养护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和公路养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10.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及专项督查。

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牢固树立“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的理念,坚持“底线和红线”思维,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公路安保条例》及有关行业管理规范、标准、规定等情况时,要督促整改,重大隐患,责令停工停业整顿,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和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基层管理单位和管理对象安全管理和公路设施运营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反馈检查对象。

2.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督查时,调阅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检查。

4.督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口头(书面)批评教育;

2.立即(限期)整改;

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情况通报或通报批评;

5.情况严重的,吊销、暂扣有关许可或资质;

6.行政处罚;

7.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对港口航道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港口航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港口航道行政执法督查是指对港口航道行政许可、港口航道行政强制、港口航道行政处罚、行政调查和其他港口航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的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2.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4.裁量合理,处理适当;

5.符合法定程序;

6.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7.案卷整理规范;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巡查,即以日常巡逻检查的方式进行执法检查;

2.抽查,即随机选定某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执法检查; 

3.随访,即以参加或观察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活动的方式进行执法检查;

4.暗访,即以隐蔽的方式,对提前选定的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5.专项督察,即对重大或专项的港口航道执法活动、重大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经检举、控告或投诉的执法案件进行的专门检查;

6.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7.港口航道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8.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9.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等的建议,对有关港口航道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做出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

1.认定的依据不足、材料不全;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5.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照本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五、监督检查处理

港口航道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做出违法、不当的港口航道行政执法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以及违反港口航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港口航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认定、确定责任、实施处理的活动。港口航道行政执法责任应按照下列原则划分:

1.当事执法人员独自行使职权,在执法活动中做出处理决定造成错案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执法人员二人及以上共同行使职权,在执法活动中做出处理决定造成错案的,由主办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

3.由于当事执法人员对事实、证据等认定错误,导致审核、批准领导失误造成错案的,当事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批准领导承担次要责任;

4.当事执法人员对事实、证据等认定准确,但经有关领导审核后改变决定造成错案的,审核、批准的领导负主要责任,当事执法人员负次要责任;当事执法人员提出合理意见,领导拒不接受造成错案的,审核、批准的领导负全部责任;

5.由于当事执法人员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审核、批准领导失误造成错案的,当事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6.经执法部门、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做出的处理决定造成错案的,主持研究的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他参与研究的领导和当事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7.当事执法人员因擅自改变经领导审核、批准的处理决定造成错案的,由该当事执法人员负全部责任。

8.尽管有上述各项原则,若由于执法错案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构成重大或以上事故主要原因之一的,当事执法人员所在执法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承担重要责任,所在港口航道管理机构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港口航道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港口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情节暂扣或吊销其港口航道行政执法证,并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使用无效行政执法文书的;

2.使用私印、伪造、变造行政执法文书或执法证件的;

3.未出具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

5.非法、违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港口航道监管费收、罚没财物的;

6.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的;

7.在工作时间内饮酒或酒后执法的;

8.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在酒店、娱乐场所消费的;

9.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港口航道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10.对申诉人、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港口航道行政执法责任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追偿。

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港口航道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执行责任追究决定,拒不执行的,责任追究机构或上级有权责令其执行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依法追究该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十三)涉航建筑物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航建筑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审核涉航建筑物有关通航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满足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或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编制规定的要求。

2.施工放样定位与涉航建筑物许可要求是否一致。

3.查验与通航有关的技术要素、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设施等与涉航建筑物许可要求是否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审核涉航建筑物工程设计中有关通航的设计方案或组织对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

2.查验询问有关施工图设计、测绘、定位、监理等资料。

3.查验工程竣工资料、与通航有关的测绘资料、校验有关通航安全保障设施的效能。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照相关规划、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审核通航设计方案并出具审核意见或组织召开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评审会并出具审查意见;

2.记录有关查验数据,并要求建设、施工、监理等三方签字确认;

3.查阅竣工资料,现场检查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到位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接到涉航建筑物通航设计方案或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后,组织专业工程技术干部审核或组织专家对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评审,出具审查意见;

2.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派遣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查验询问并签字确认。

六、监督检查处理

审核涉航建筑物通航设计方案或召开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评审会,出具肯定、要求修改或调整的审查意见,并对下步工程设计提出相关要求。

发现不符合涉航建筑物许可要求的,提出纠正要求。

 

(十四)船舶营运检验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验证营运中的船舶满足其适用的法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船舶检验人员现场监督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直接全面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至少在检验前24小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营运检验的申请;

2.保证船舶处于检验准备状态;

3.安排机务代表、船长或其委派的高级船员全程陪同验船师检验,并确认检验结果;

4.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对验船师提出的缺陷及时纠正;

5.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营运检验规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师在执行国内航行海/河船法定检验时,如确认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情况不符。或船舶不符合“(出海)航行或对船舶或船上人员均无危险”的条件时,该验船师或船舶检验机构应立即要求对船舶采取纠正措施。如对船舶未能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则应撤销该船的有关证书,并及时通知中国港口航道局。

 

(十五)水路运输经营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船舶、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水路运输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9)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2.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规定的营运船舶;

(2)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6)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3.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2)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3)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3)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企业设立登记后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6)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按照规定立书面合同,是否存在强行代理等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年度核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检查;

2.预警检查: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时及时开展检查;

3.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行业发展需要,针对某个特定问题开展专题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对港航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2.组织港航管理机构实施检查,必要时开展对口检查;

3.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订监督检查方案;

2.组织力量开展检查;

3.询问有关情况;

4.作好检查记录;

5.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6.书面总结检查情况;

7.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许可证。

 

(十六)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监管制度

 

为加强内河港口岸线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促进内河港口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2.港口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管: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等使用港口岸线,重点检查:

(1)违反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

(3)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届满后未拆除设施的。

2.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建设项目岸线使用许可是否依法作出,是否存在:

(1)超越权限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

(2)违反港口规划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

(3)未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港口岸线,情节严重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直接检查:实地抽检核查重点港口岸线使用情况;

2.核查: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反馈现场检查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现场监督:港口设施项目开工建设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根据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核定港口岸线的具体坐标位置;

2.书面检查:检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岸线许可及有关案卷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启动程序: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或根据工作计划或要求进行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2.检查或核查:检查或书面核查的,制发书面通知,实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3.审查:对上报或直接检查、核查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

4.做出处理决定或形成检查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湖南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湖南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代为拆除设施;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十七)港口经营市场监管制度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港口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港口经营人;

2.港口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条件和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2.港口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开展港口经营许可和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直接检查或核查相结合,书面核查或实地核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检查或核查港口经营活动情况;书面要求港口管理部门反馈具体核查情况;查阅港口经营许可及有关案卷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启动程序: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或根据工作计划或要求进行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2.检查或核查:检查或书面核查的,制发书面通知,实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3.审查:对上报或直接检查、核查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

4.做出处理决定或形成检查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十八)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监管制度

 

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2.港口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已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1)港口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许可内容建设;

(2)建设单位通过审查时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

(3)是否有需要重新申请审查情形的,建设单位是否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2.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许可是否依法作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直接检查:实地抽检核查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建设情况;

2.核查: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反馈现场检查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实地核查港口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变化情况;

2.书面要求港口管理部门反馈具体核查情况;

3.检查安全条件审查许可及有关案卷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启动程序: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或根据工作计划或要求进行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2.检查或核查:检查或书面核查的,制发书面通知,实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3.审查:对上报或直接检查、核查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

4.做出处理决定或形成检查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全生产法》、《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2.限期整改;3.罚款;4.撤销许可。

 

(十九)对市区公交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从事市区公交客运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市区公交客运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对照公交服务质量规范对服务行为进行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暗访测评、管理部门明查、公交运行监测系统监测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首末站轮值、跟车暗访、站点问卷、场站明察等方式,重点通过对线路运营行为、车容车貌、仪表仪容、乘客满意度等进行调查,评价公交经营行为及服务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3.第三方测评机构按照确定的方案进行暗访。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服务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规处罚,并进行限期整改;

2.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二十)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域范围内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省内跨市行政区域、市内市际、市本级市内道路客运(含客运、班线、旅游、包车)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协助上级对从事跨省道路客运(含客运、班线、旅游、包车)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班车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检查人员所在处室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2、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二十一)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检查人员所在科室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2.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二十二)对出租车客运及汽车租赁业的行业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相关经营法律法规、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到客源集中点现场检查为辅,同时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相关管理工作台帐,以及各客源集中点的明查暗访、非现场执法取证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2.形成监督检查意见,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二十三)对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

监  督  管  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检查人员所在科室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4.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二)限期整改;(三)停止运力新增;(四)罚款;(五)暂扣营运证件;(六)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四)对普通货运经营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检查人员所在科室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2.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二十五)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

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

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合理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审验;

3.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4.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如有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二)限期整改;(三)罚款;(四)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驾培机构的管理,规范驾培经营行为,促进驾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标准;

2.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等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半年一次的驾培机构信用考核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驾培机构开展复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驾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2.形成监督检查意见,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二十七)对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经营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行为,促进从业资格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是否符合《道路运输培训机构资格条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机构》(DB33/T557.1-2012)标准;

2.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

3.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等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半年一次的从业资格培训机构信用考核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开展复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2.形成监督检查意见,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二十八)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从业资格是否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是否有效;

3.道路运输从业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12个月为一个周期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2.对从业行为的日常监管;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2.形成监督检查意见,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二十九)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2.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情况;

3.执行各级交通行政及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任务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经费和装备情况;

5.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6.3人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

7.道路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落实情况;

8.其他安全生产监督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巡视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源头管理与现场巡查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明查时提前通知企业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情况。

2.暗查时不通知企业,暗查人员根据暗查内容进行暗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三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平台标准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是否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1、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2、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3、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二)车载终端标准

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是否符合以下标准:

1、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2、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4、《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

(三)备案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是否通过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2.定期检查: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车辆营运证》等到期换证。

3.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

4.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3.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4.检查相关动态监督管理台账;

5.收存车载终端安装证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当存入经营业户档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未接入符合标准的、通过省运管局备案的平台,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3.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4.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5.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6.运管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8.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1)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2)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责任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3)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度低于90%的,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二)不予审验《道路运输证》;(三)罚款;(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根据市、市两级监督部门的分工,临湘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查处受管交通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项目质量保证体系、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4.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5.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6.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监管情况

7.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8.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质量、安全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质量检查:主管监督项目每年不少于四次;

3.安全检查:主管监督项目每年不少于四次;

4.在项目开工初期,对项目组织第一次综合检查;

5.在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涉及结构安全及稳定性等重要指标和环节;

6.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监督检查时,应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项目工程名称、参建单位名称;

2.存在的问题;

3.处理意见和建议;

4.限期整改反馈的日期;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二)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逐条对应、内容完整并附相关的图片、影像证明材料。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在检查中发现质量管理问题或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时,对一般的质量、安全问题、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应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应责令限期返工或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2.在检查时发现安全生产问题严重、整改不力或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三十二)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监督管理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基层基础建设,促进建设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标准化、场容场貌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水平,控制施工安全隐患和风险,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创建一大批“零伤亡”工程,推进行业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一、监督管理对象

列入年度全市在建公路水运工程监督计划的工程项目,考核评价对象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段和监理合同段。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检查施工合同段“平安工地”创建自评情况;

(二)检查监理合同段“平安工地”创建自评情况,对施工合同段“平安工地”创建考核评价情况;

(三)检查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合同段“平安工地”、“平安工程”考核评价情况。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等级划分为示范工程(合同段)、达标工程(合同段)和不达标工程(合同段)三个等级,其中示范工程(合同段)分为省级示范工程(合同段)和市级示范工程(合同段)二个档次。

(二)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及《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要求组织实施。

(三)考核管理采取日常监督抽查、年度达标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管理程序

(一)“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基础工作由建设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及《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要求组织实施。

(二)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工程项目和项目内所属施工合同段、监理合同段“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并将“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结果报主管监督机构考核确认。

(三)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受管项目“平安工地”市级示范工程(合同段)的推荐工作。

五、监督管理措施及处理

(一)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结果与“平安工程”冠名、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管理等挂钩。

(二)获得“平安工地”示范工程(合同段)的,分别授予“平安工地”示范工程、“平安工地”示范施工合同段、“平安工地”示范监理合同段牌匾。

(三)获得“平安工地”示范施工合同段,作为推荐湖南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的前提条件。

(四)建设单位应把“平安工地”考核评价作为项目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项目交工验收前对施工合同段和监理合同段安全管理行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四、临湘市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 联系电话
机构
1 公众出行信息服务 监督公交公司、客运公司发布和更新客运班线信息,并在客运站点公布,方便群众查询出行信息。 临湘市交通运输管理所、临湘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 0730-3722586
0730-3808881
2 交通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 每年定期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发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资料、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有奖竞答,提升公众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责任意识、事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局安全监督股 0730-3729413
3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宣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接受群众有关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咨询,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 局政策法规股 0730-3729412
4 交通志愿者服务 围绕“惠民、服务、奉献”的精神和“攻坚克难先行官、一心为民孺子牛”的价值观,积极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回馈社会 局团委 0730-3729412
5 交通运输行业的咨询、投诉 实时接听电话,受理道路运输、超限运输等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投诉举报、信息咨询和意见受理、法规咨询等工作,提供行业相关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 局办 0730-3722720
公室
6 “路政宣传月”活动 每年定期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围绕“湖南路政”品牌建设,努力争创“最美路政”,以公路“三化”“三改一拆”攻坚工作、创建“无违建公路”及“综合治超年”为重点,展示“湖南路政”在“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积极引导社会“学法、懂法、守法”,为路政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临湘 0730-3756678
市农
村公
路路
政执
法大队
7 组织城市公共客运便民服务,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组织爱心送考等便民服务,开展“公交宣传周”活动 临湘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 0730-3808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