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罚决字[2015]00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天种兴农养殖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临湘市儒溪镇
法定代表人:刘师利
邮政编码: 414300
当事人湖南天种兴农养殖有限公司试生产超期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种猪2000头/年、出栏生猪30000头/年养殖建设项目于2010年12月25日通过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2011年8月11日通过岳阳市环境保护局试生产批准,试生产时间为3个月(2011年8月11日-2011年11月11日)。该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期,建设单位未经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有现场检查文书和调查询问笔录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4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听告字〔2015〕009号),依法告知了我局对你单位的拟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至今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局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农业银行临湘支行,户名: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4429010400003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临湘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