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12-01
临环罚决字[2015]011号
来源:环境保护局   日期: 2015-06-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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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罚决字[2015]0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湘市正好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详细地址:临湘市源潭镇

法定代表人:余麒麟

邮政编码: 414300

当事人临湘市正好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生产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的猪饲料生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有现场检查文书和调查询问笔录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5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听告字〔2015〕11号),依法告知了我局对你单位的拟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至今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局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2、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农业银行临湘支行,户名: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4429010400003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临湘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