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12-01
临环罚决字[2015]012号
来源:环境保护局   日期: 2015-06-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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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罚决字[2015]0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宇恒化工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临湘市儒溪镇

法定代表人:李宗根

邮政编码: 414300

当事人岳阳宇恒化工有限公司未批先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年产2000吨2-氯-5-氯甲基噻唑、2000吨亚氨基二嗪项目,在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有现场检查文书、调查询问笔录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5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听告字〔2015〕12号),依法告知了我局对你单位的拟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至今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局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拟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农业银行临湘支行,户名: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4429010400003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临湘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