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罚决字[2015]0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宇恒化工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临湘市儒溪镇
法定代表人:李宗根
邮政编码: 414300
当事人岳阳宇恒化工有限公司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年产2000吨2-氯-5-氯甲基噻唑项目,在原材料调整后未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且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有现场检查文书和调查询问笔录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听告字〔2015〕016号),依法告知了我局对你单位的拟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提出了陈述和申辩,但我局未予采信,并于2015年7月15日予以书面回复。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局案审小组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农业银行临湘支行,户名: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4429010400003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临湘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