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12-01
临环罚决字[2015]017号
来源:环境保护局   日期: 2015-09-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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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罚决字[2015]0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宇恒化工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临湘市儒溪镇

法定代表人:李宗根

邮政编码: 414300

当事人岳阳宇恒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物超标排放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2015年6月30日晚,我局监测站对你公司总排口生产废水进行了取样,经检测水污染物超标。(有临环监(2015)第64号监测报告及调查询问笔录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听告字〔2015〕017号),依法告知了我局对你单位的拟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提出了陈述和申辩,但我局未予采信,并于2015年7月15日予以书面回复。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局案审小组集体讨论,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肆佰肆拾元陆角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农业银行临湘支行,户名: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4429010400003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临湘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