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临环临整决2016[001]号
岳阳市宇恒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430682000014392
组织机构代码:39685681-6
地址:湖南省临湘市儒溪镇滨江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宗根
我局于2016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4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总排口废水进行取样,经检测排放水污染物严重超标(化学需氧量超标10.3倍、氨氮超标299倍)。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4月29日以《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临整2016[00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至今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我局《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临整2016[001]号)、《临湘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等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自2016年5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止,(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污水站整治方案、实施整改、自行或委托监测,)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发现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我局将根据你单位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你公司如不服本停产整治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湘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