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罚决字[2015]0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源岳阳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临湘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宏
邮政编码: 414300
当事人九源岳阳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未批先生产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生物发酵饲料研发项目在未通过试生产批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该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有现场检查文书和调查询问笔录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听告字〔2015〕029号),依法告知了我局对你单位的拟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至今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局案审小组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2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农业银行临湘支行,户名: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4429010400003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临湘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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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送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