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12-01
临环罚决字[2015]020号
来源:环境保护局   日期: 2015-09-07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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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罚决字[2015]0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佛山新美陶瓷(临湘)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82000001604

组织机构代码:79472722-7

法定代表人:吴南昌

详细地址:临湘市三湾工业园

当事人佛山新美陶瓷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2015年3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废气进行了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你公司喷雾干燥塔、釉烧窑废气排放口废气超标。(有临环监(2015)第09号监测报告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听告字〔2015〕030号),依法告知了我局对你单位的拟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至今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及《临湘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经局案审小组集体讨论,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农业银行临湘支行,户名: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4429010400003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临湘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31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送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