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林行决字[2016]第0034号
被处罚人姓名:廖望英,性别:女,出生日期:1960年10月01日,身份证号码:XXXX,工作单位:无,现住址:临湘市羊楼司镇文白村街上。
经依法查明:你在没有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12日8时许,从一个中年人(男,47岁)手中,以120元每斤的价格收购2.5斤蛙类,共300元,准备在你经营的望英餐馆内销售给顾客食用,于2016年6月14日12时许被我局查获。经鉴定,这些蛙类均为棘胸蛙(Quasipaa spinosa)又名石蛙,为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湘政函[2002]172号附录)。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廖望英本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查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财物、工具:2.5斤石蛙(9只);并罚款壹仟圆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临湘市支银行(账号:4300168006605000298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岳阳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月内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