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赵清玉经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的行政处罚
来源:临湘市农业局
日期: 2016-06-24 00:00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临农(种)罚〔2016〕1号 |
案件名称 |
赵清玉经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赵清玉 |
| 案件来源 |
群众举报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2016年销售“25公斤/包”规格皖稻153种子,侵犯了安徽华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独享的皖稻153品种权,其销售皖稻153种子数量884公斤。票面价格为52元/公斤,实际结算价格40元/公斤,当事人的违法所得:884公斤?40元/公斤=35360元。皖稻153种子主要销售给坦渡、定湖、黄盖湖、羊楼司乡镇附近的湖北赤壁市农民。 |
| 作出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临湘市农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作出处罚。 |
| 行政处罚决定 |
1.责令停止销售皖稻153种子, 2.没收违法所得35360元, 3.罚款10000元,合计45360元。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临湘市农业局 |
| 作出处罚日期 |
2016年6月14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