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林罚决字[2016羊]第004号
被处罚人姓名 沈金云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52-02-06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湖南省XX市XX镇
被处罚单位名称 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无
经依法查明,你于2016年5月11日在其货场内收购了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杉木5.705m3。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林业调查设计院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收购的杉木片5.705立方米。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建设银行 临湘支行 银行(账号: 43001680066050002980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 或者 岳阳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临湘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6年 5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