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林罚决字[2016羊]第002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义华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7-01-28
身份证号码 X X X X X X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湖北省赤壁市X X镇X X村 被处罚单位名称 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无
经依法查明,你于 2016年4月24日在没有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从湖北省赤壁市赵李桥镇羊楼司村装运杂木半成品20.04 m³,准备转运至岳阳市云溪区后再加货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进行销售牟利。在运输途中,被我局综合执法大队接举报后查获。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的杂木半成品20.04 m³。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建设银行 临湘支行 银行(账号: 43001680066050002980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 或者 岳阳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临湘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6年 4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