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林罚决字[2016羊]第003号
被处罚人姓名 肖方进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5-9-15
身份证号码 X X X X X X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湖南省临湘市X镇X村X组X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无
经依法查明,你于 2016年4月28日至4月30日期间,在未取得林木采伐(挖)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其承包经营的位于马坳村山林地段上的林木进行采伐(挖),并将采挖的林木移植至羊楼司镇水田村苗木场进行培植,经林业技术鉴定,采伐(挖)株数为47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林业调查设计院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建设银行 临湘支行 银行(账号: 43001680066050002980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 或者 岳阳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临湘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6年 5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