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 林罚决字[2016羊]第006-1号
被处罚人姓名 王新文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6-03-02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湖南省临湘市XX镇XX村XX组XX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无
经依法查明,你于 2016年5月30日,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雇请驾驶员郭忠明驾驶车牌号为湘F06-0053的农用货车,将收购的杨树(原木)4.932立方米(木材价值:2000元),从岳阳市文桥镇运往湖北省赤壁市赵李桥镇进行加工、销售。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的杨树(原木)4.932立方米。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建设银行临湘支行 银行(账号: 43001680066050002980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 或者 岳阳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临湘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6年5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