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12-01
(临市)食药监药罚[2016]55号
来源:原创   日期: 2016-11-21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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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食药监药罚[2016]55号

当事人:临湘市源潭镇桐郝村卫生室

地址(住址):临湘市源潭镇同合村  邮编:414302

资质证明: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编号:PDY00361643068212D6001

身份证号:

负责人:郑炎柏         性别: 男        职务:负责人

2016年9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的四川光大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丽珠”牌“荆肤止痒颗粒”不能提供采购、验收和销售记录。本局对此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0日前改正。2016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上述药品仍然不能提供采购、验收和销售记录。其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本局即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以25元的价格购进四川光大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丽珠”牌“荆肤止痒颗粒”十盒,以32元每盒的价格使用售出9盒。一直没有建立采购、验收和销售纪录。在本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的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没有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3:《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4:现场照片2张;5: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负责人郑炎柏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证据均依法取得,并经当事人确认,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办案人员认为可以采信。

本局于2016年10月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销售药品应当建立销售记录”的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 临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86091560001794098012,开户行:临湘市信用联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