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12-01
(临市)食药监长罚[2016 ]01号
来源:原创   日期: 2016-11-21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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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食药监长罚[2016 ]01号

当事人:章祥云

地址(住址):临湘市建新南路                        邮编:4143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无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章祥云         性别:  男        职务:

违法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自2016年3月3日起,在临湘市建新南路从事发饼现场制售经营。至2016年4月1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销售自己制售的发饼营业额为900元,获利360元。

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现现状;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经过、获利等具体情况;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信息;4、当事人原料购进单据复印件—当事人原料购买事实;5、对当事人经营所在门面拍摄的照片—当事人经营实况。以上证据均合法取得,并经当事人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构成无照从事现场制售食品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小作坊未经许可或者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无照经营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630元,合计99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安所

(公    章)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