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12-01
(临市)食药监长罚[2016 ]120号
来源:原创   日期: 2016-11-21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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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食药监长罚[2016 ]120号

当事人:临湘市王飞跃西医内科诊所

地址(住址):临湘市长安北环路                邮编:4143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430682600112487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飞跃 性别:男     职务:

违法事实:2016年7月14日临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安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药品“银黄含化滴丸”单据一张,当事人不能证明该药来源合法。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6年6月20日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购进国药准字:Z20090818药品:“银黄含化滴丸”共40盒,购进单价6.00元/盒,货值金额共240.00元,至案发之日止,已全部使用完,使用价为12.00元/盒,违法所得共计240.00

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现状;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从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购进国药准字:Z20090818药品:“银黄含化滴丸”具体情况;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证复印件——当事人资质信息;4、

当事人购进便条——证明当事人购进事实;5、对当事人经营所在门面拍摄的照片——证明

当事人经营实况。以上证据均合法取得,并经当事人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

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

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购进药

品行为。

本所于2016年7月1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市食药监长罚告字[2

016]1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 、申辩。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

企业、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

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

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本所决定对当

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购进

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罚款760.00元,合计1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安所

(公    章)

二 〇 一 六  年七 月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