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12-01
(临市)食药监长罚[2016 ]18号
来源:原创   日期: 2016-11-21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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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食药监长罚[2016 ]18号

当事人:临湘市邓爱民西医内科诊所

地址(住址):临湘市路中世纪商城门面                        邮编:4143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营业执照    编号:     430682600135011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爱民  性别:  男        职务:

违法事实:2016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药品后,未对采购的药品进行验收记录。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

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现状;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

对采购的药品进行验收记录,接《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具体情况;3.负

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信息;4.对当事人经营所在门面拍摄的

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实况。以上证据均合法取得,并经当事人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

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

采购、验收记录。”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行为。

本所于2016年4月2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市食药监长罚告字[2

016]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 、申辩。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

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

建立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2、罚款1000.00元人民

币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安所

(公    章)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