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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权力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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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意见 |
审核意见 |
法制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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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不含备案制企业)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根据2010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修正)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市发展改革局 |
保留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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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年20号)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3、省政府明确由县级实施的权限内项目核准(详细目录查阅《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
市 发展改革局 |
保留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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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
市发展改革局 |
保留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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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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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密、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以及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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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业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透露招投标相关情况及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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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业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透露招投标相关情况及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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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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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项目投标人串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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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业项目中标人违法转让分包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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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评标相关工作人员评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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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项目招标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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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项目投标中,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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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 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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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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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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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007年)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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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发展改革局 |
保留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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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违规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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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第54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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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不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或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促进法》(主席令第54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或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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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价格行为或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
市发展改革局 |
保留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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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不正当价格行为或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 号)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 |
市发展改革局 |
保留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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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不正当价格行为或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发展改革局 |
保留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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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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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不配合价格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
市发展改革局 |
保留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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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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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
市发展改革局 |
保留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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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价格鉴证及复核裁定 |
行政确认 |
《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2003年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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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4号)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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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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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价格活动、收费行为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市发展改革局 |
保留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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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重大项目稽察及监督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第五条第二项 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
市发展改革局 |
保留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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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施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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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节能监督及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指导。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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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投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二)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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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价格投诉争议调解 |
其他行政权利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6号)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
市发展改革局 |
保留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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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价格监测预警与调查 |
其他行政权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
市发展改革局 |
保留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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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价格成本调查和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
其他行政权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制定政府指导价格、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须的帐薄、文件及其它资料。 |
市发展改革局 |
保留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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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依法必须招标的市级工业项目招标文件的备案、招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根据2010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修正)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于发售前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
市发展改革局 |
保留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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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代建合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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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制定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启动价格应急预案 |
其它行政权力 |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二十六条 当重要的农副产品或者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较大波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价格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当重要的农副产品或者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显著下降时,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下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采取规定最高限价或者最低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依照前款规定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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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之(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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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其它行政权力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四 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的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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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民办学校收费(政府制定价格除外)标准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
市发展改革局 |
保留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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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内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实施情况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 |
市发展改革局 |
增加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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