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湘市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解读
来源:临湘市政府门户网站   日期: 2025-10-17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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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当前,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着新形式、新特点,为更好的履行林业部门的职能职责,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规避林业行政执法风险,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推进我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

1、推动依法行政: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以下简称:该《制度》)是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依法行政是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的治国理政基本方略之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该《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法性,推动政府行政行为符合法治原则。

2、加强行政执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和社会稳定,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建立该《制度》,能够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提高行政执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3、防范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政执法过错是影响政府公信力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该《制度》的建立,能够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4、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涉及广大公众的权益,建立该《制度》能够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使公众了解政府决策的依据和程序,提高公众对政府决策的信任度。同时,还可以为公众参与行政执法决策提供渠道和机会,提高公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能力。总之,制定该《制度》有利于推动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防范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以及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这将有助于构建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市林业局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湘林法〔20254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严格认真的起草了该《制度》,并广泛征求意见后,经市林业局党政班子会议研究通过,报市司法局备案后印发。

三、文件主要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该《制度》,主要内容是规范市林业局的行政执法行为,贯彻落实对于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的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四、政策特点或创新举措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确认属于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范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涉案金额较大的。二、确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前置条件。应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决定。在审核通过后,应当提交市林业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并作出最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三、确认法制审核机构审核的范围、审核方式、审核期限。 法制工作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法制审核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四、法制审核应当出具书面的意见或建议。书面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具体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会制度。参加集体讨论会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制工作机构分管负责人决定。作出最后的行政执法的决定应当符合相关的规定及程序。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最终的决定。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会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七、处罚制度。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制度规定的,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八、解释权。对于本规定由临湘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