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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柳潇 |
| 写信时间: | 2013-04-16 14:12:00 |
根据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1号)文件有关规定,第四条 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依法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十四条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农用地转用或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2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一、 该公告为《预征地公告》
二、 该公告为用地报批前的一个前置公告程序。国土部门在预征地公告后,将征地方案报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在获得省政府批准后,政府将公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具体征地行为。
三、 如“申请重建和改建工作”要报有关部门审批。
| 回复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回信时间: | 2013-04-22 10:55:34 |
| 满 意 度: |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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