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
浏览量:8498次
| 写 信 人: | 甘永星 |
| 写信时间: | 2013-07-21 18:50:38 |
甘永星同志:
按照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如果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然后到工伤部门认定工伤,即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 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 回信时间: | 2013-07-25 16:27:41 |
| 满 意 度: | 好 |
|
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