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证件增补发
详细信息
| 公开具体内容 |
【事项名称】 税务证件增补发 【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遗失、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证件增补发事项。 【设定依据】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务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等,其他税务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领用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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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税收管理 | ||
| 一级事项 | 纳税服务 | 二级事项 | 办税指南 |
| 公开时限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公开主体 | 临湘市税务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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