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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聂市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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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2233

 

关于印发《聂市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村(社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市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718

 

 

 

 

 

 

 

聂市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相关实施细则,以及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安委会”)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开展全镇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办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岳阳市安委会和临湘市安委会及我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镇安委会成员单位由镇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镇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共同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共同职责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常识。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定期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健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五)根据国家和省、岳阳市及临湘市的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八)完成省安委会、岳阳市安委会、临湘市安委会及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五条 应急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承担镇人民政府安委会日常工作。履行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镇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二)负责组织宣贯省内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镇安全生产信息。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四)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五)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六)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七)组织指导全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操作资格培训。

(八)按照权限,承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九)依法监督检查镇内的防震减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法查处在已划定的地震环境范围内非法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等行为和其他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

(十)负责全镇震情和地震灾情的监测工作,及时向有关方通报因震情和灾情有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趋势。

(十一)编制全镇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检查落实,开展防震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协助镇政府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第六条 各中学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镇各中学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普及安全知识和技能,监督、指导学校开展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置,指导和督促学校组织的实习实训、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教育和监管。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学生防溺水教育。

(三)指导、督促教育设施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和食堂、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检查。

(四)建立校车安全长效机制;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校车安全检查,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五)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八)承担学生安全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派出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开展综合治理,加强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以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督促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监管,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和运输许可(备案)证、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放射源治安防范工作,监控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流向;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指导、监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政审批工作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指导监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六)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民政办工作职责

负责指导、督促镇敬老院的安全防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司法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负责镇政府、镇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三)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第十条 财政所工作职责

(一)落实上级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等经济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和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二)负责在镇政府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落实镇直部门安全生产必要的工作经费,监督经费使用,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开展。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职业培训、从业人员维权以及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农民工、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内容,按规定落实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的政府财政补贴政策。

(二)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三)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未成年工、高温作业等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四)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伤预防费用;指导监督工伤认定工作,督促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五)指导、督促、检查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六)督促有关部门推进落实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就业准入制度。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所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做好与安全生产规划衔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核工作,严把建设项目与相邻方的安全距离关。

(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组织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三)负责指导监督相关责任主体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镇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四)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规划建设环保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定职责分工,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三)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四)指导、协调各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五)负责贯彻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镇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六)指导、监督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七)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相关工作。

(八)负责全镇房屋建筑施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地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筑业资质准入,监督指导全镇建筑业资质管理工作。

(九)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镇政工程工地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十)负责组织拟定有关人防工程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镇人民防空工程、人防设施建设与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权限内单建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设立在人防工程内的各类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组织公共安全、防空防灾安全宣传教育。

(十三)承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镇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拟定并监督实施全镇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承担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指导监督全镇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含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公路、水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检验等单位实施安全监管,指导监督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和专用车辆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管。

(三)指导监督全镇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指导监督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安全管理,指导监督道路运输企业镇场准入,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依法组织查处道路运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四)指导监督全镇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五)指导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行政许可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指导、督促全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

(六)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组织、指导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七)承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水利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镇水利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水库的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工作。

(二)负责指导全镇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全镇水利建设工程有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全镇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工作,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维护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

(四)参与全镇防汛防旱中的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业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员考核发证,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农业机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安全利用。

第十七条 文化站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贯彻有关文化和旅游镇场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组织制定文化和旅游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二)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戏游艺场所、娱乐场所,以及营业性演出和艺术品经营活动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监管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旅游景区和旅游饭店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在建重点旅游项目的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旅行社团队客运安全管理。

(四)负责文化和旅游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剧院、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重大文旅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安全管理。

(五)承担上级文化旅游安全专业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卫健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镇卫生健康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指导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管理;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学救护和医疗救治。

第十九条 林业站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国有林场、国有林区安全生产;指导、检查、督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集体林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督促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巡护检查等工作。

(三)指导督促全镇林业系统落实森林火灾防控、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组织指导全系统森林防灭火专业、半专业队伍建设、扑火技能训练、应急预案演练、森林火情早期处理。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职责

(一)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烟花爆竹、汽车产品、取暖器、电动车等涉及安全生产的假冒伪劣生产经营行为。协助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系统,依法公示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推动建立部门间安全生产信用约束联动机制。

(三)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使用除外〕。

(五)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检验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六)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修订安全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等地方标准。

(七)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统计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二)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三)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全镇消防工作。

(二)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

(四)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五)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统计火灾损失。

(六)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查,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业务指导。

(七)承担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交警中队

(一)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开展综合治理,加强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参与处置交通事故。

(三)开展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审批及机动车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四)参与城镇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工作。

(五)承担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会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遵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教育、竞赛等活动,动员广大职工依法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隐患排查,督促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

(四)依法参加由镇政府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共青团聂市镇委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镇青少年思想理论教育、宣传文化活动内容,引导广大青少年学习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常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协助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涉及青少年利益的重大生产安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负责全镇安全生产青年志愿者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全镇共青团员、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

第二十六条 供电所工作职责

(一)依法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根据授权开展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依法查处电力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参与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参与镇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

第二十七条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工作职责

(一)加强辖区内通信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开展辖区内通信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辖区内基础通信运营企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指导辖区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组织、协调通信营运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提供通信保障。

第二十八条 邮政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镇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全镇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二)依法加强全镇邮政镇场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组织开展寄递渠道安全生产检查,依法查处非法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由有权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职权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变化,或国家有新规定,本规定相应修订调整;部门职能职责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镇安委办会同镇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聂市镇党政办公室                     2022718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安全生产
一级事项 政策文件 二级事项 其他政策文件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聂市镇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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