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详细信息
| 公开具体内容 |
机构职能: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湘市管理部负责临湘市辖范围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管理,以及沉淀资金保值增值的管理和运作。
单位地址: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湘市管理部:临湘市长盛西路72号(临湘市自然资源局对面)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318号
法人代表:谢志辉
权责清单: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承办机构 |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湘市管理部 |
| 职权名称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行为的处罚 |
工作对象 |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
| 职权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投诉举报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涉嫌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号设立手续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核实、询问等手段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认定违法事实,制作《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 |
|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在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
| 5.决定责任: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依据、裁量依据、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文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0号) |
| 3.《岳阳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2]14号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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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名单: 雷阳、陈浩宇
执法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电话:0730-3108333; 监督投诉:0730-3198228或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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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住房公积金管理 |
二级事项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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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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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主体 |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湘市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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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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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