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2023年度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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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临湘市2023年度秋季教师资格认定 有关事项公告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包括①幼儿园教师资格;②小学教师资格;③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应在临湘市行政区域内。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4.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5.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小学全科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教师资格和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6.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当年在临湘市教育体育局指定的临湘市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二、教师资格证认定程序 1.网上申报 (1)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申请人户籍或居住地(应届毕业生也可为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教体局(临湘市教育体育局),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申请人户籍或居住地市(州)教体局,(岳阳市教育体育局)。 (2)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确定任教学科须与报考专业相同,各级各类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教育硕士)须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任教学科。 (3)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电子照片(上传格式为JPG/JPEG,彩色白底,不大于190K,与粘贴在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 (4)网上申报的时间为: 9月22日-10月31日 2.体格检查 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凡在临湘市教育体育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的人员,请带本人身份证和一寸白底彩照于10月16日-31日(注意星一到星期六上午,特殊情况可以在规定的日期前体检)到临湘市人民医院领取体检表,在体检表上粘贴照片进行体检(空腹),体检完后,体检表由医院统一送到确认点。体检中心联系电话:0730-3127616。 3.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10月16日-11月1日 (2)现场确认地点:临湘市智慧政务中心一楼1-10号窗口(地址:临湘大道与107国道交叉口往西150米,五尖山对面,服务热线:0730-305000、0730-3711232)。 (3)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①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 ②户口簿或居住证。 ③一张一寸近期免冠证件照(彩色白底),与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注册申报上传的照片一致。 ④学历证书。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⑥《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⑦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须提交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颁发的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注:申请人在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时,所需材料凡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校验通过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包括学历证书、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校验不通过及其它系统暂无法校验的材料则需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证书颁发 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领取时间请查阅临湘市政府网站发布的公告。领证请本人到智慧政务服务大厅11号窗口领取。 三、其他事项 1.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2.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临湘市教育体育局 2023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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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义务教育 | ||
| 一级事项 | 教师管理 | 二级事项 | 教师资格认定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及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 ||
| 公开主体 | 教体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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