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18116/2022-198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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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临湘市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2-08-08
  • 信息时效期: 2027-08-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临政办发〔2022〕19号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湘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临湘市政府   日期: 2022-08-08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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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22—01004

临政办发〔2022〕19号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湘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临湘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推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湘环发〔2020〕24号)等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湘市范围内各行业领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由临湘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生环委办)统一受理和交(督)办。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权向市生环委办进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第二章  举报与受理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以通过来电、短信及微信等方式向市生环委办举报。市生环委办举报电话:0730-3730426,15367030599(微信同号)。

市生环委办受理举报后根据部门职责规定或属地管理原则,向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属地镇(街道)(以下统称信访处理单位)进行交(督)办。

第五条  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办法进行举报: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偷排直排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

(四)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废水的;

(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弃物的;

(六)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控设施的;

(七)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八)向禁止养殖区或天然水体投肥投饵进行养殖活动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信访处理单位受理举报后,在办理期限内,举报人不得向上级或本级机关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

第七条  市生环委办牵头建立健全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交、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个人或社会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核查与处理

第九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条  信访处理单位对举报情况要限期核查,调查核实原则上在60日内完成,因案情复杂最多可延长30日。

第十一条  核查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和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人员组织开展,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对已查实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对已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迅速采取措施,限期消除;对未及时查处而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举报处理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核查属实应当给予奖励的,信访处理单位应于每月3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审批表》。

第四章  奖励资金和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设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基金,奖励举报资金及日常运营费用从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市生环委办和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标准核准、资金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每季度由市生环委办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批一次,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发放上季度举报奖金。举报奖励发放工作由市生环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举报人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的;

(二)举报内容必须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具体的时间、地点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或虽然掌握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第十八条  对举报人酌情给予200至2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受理部门责令相关单位(个人)已立行立改的奖励200元;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信访处理单位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予以行政处罚的奖励500元;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信访处理单位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的奖励1000元;

(四)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信访处理单位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的奖励2000元。

第十九条  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只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以受理时间为准),对其他举报人予以表扬。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对象不明、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二)举报前已经新闻媒体曝光或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的;

(四)举报人未明确参与有奖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举报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撒网式”举报,影响调查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市生环委办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信访受(处)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

第二十三条  信访受(处)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向被举报人或单位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除生态环境综合管理部门之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按照《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4日印发

  本文件在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