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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人事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人事股 发布时间: 2018-10-23 11:38 浏览次数: 1

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层血防站,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现将《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人事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8月10日  

 

 

 

 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

人事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人事人才管理,促进人事人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机制,严格用人标准,规范编制管理,理顺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的关系,逐步建立一支人员相对稳定、专业技术素质较高的卫生与计生人才队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结合本系统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班子建设

第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推行干部队伍“四化”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确保班子成员思想素质好,组织观念强,廉洁务实,作风民主,有开拓进取精神。

第三条  局属二级医疗卫生单位提拔负责人应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执业医师及相应资质(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血防站提拔负责人应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执业助理医师及相应资质(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实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对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未完成任期责任目标的将予以谈话、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或免职处理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出现重大负面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纪律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推行干部年轻化。局管干部年满54岁,原则上不再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严格按市编办“三定”方案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班子成员。局属二级医疗卫生单位、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血防站应成立3-5人(局属二级医疗单位不超过7人)的院(站)委会由院(站)长主任、副院(站)长、副主任、工会主席、医疗组长及主要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组成是各单位依法行政机构。院(站)委会成员需报局人事股审查,由分管副局长牵头审查同意,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按照党支部“五化”建设标准,设置党(总)支部。副科以上局属二级医疗卫生单位可党(总)支部书记、院长分设,书记、院长分设的,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党(总)支部副书记。局属股级二级医疗卫生单位、(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血防站原则上党(总)支部书记、院(站)长、主任由一人担任,党(总)支部成员按相关程序进入院(站)委会。

第八条  严格任程序。局管干部任职前进行严格考察,按单位推荐、民主测评、人事考察、广泛征求意见(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还应征求相关业务线上的意见)、组织部预审、党组研究确定发文任命等程序进行。未按程序提前上岗的,组织不予认可,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局管干部中的正职,原则从副职中产生,副职从中层骨干中产生正、副职均可通过党组研究后进行公开竞聘。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按照市委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

第九条  每年由局党组对任期内的局管干部组织评议,评议结果作为任职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局管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班子中任10年的必须交流。单位正职且工作优秀的人员可由局党组向上级组织推荐提拔使用。

第十一条  局管干部因年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由组织免去职务的,应服从安排,在新岗位上从事相应工作,享受所从事工作岗位的待遇。

第三章  人员聘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编制管理,科学设置岗位,明确职责,按岗聘用人员,严禁超编进人

第十三条  除政策性安置和班子调整外,新进人员一律在编制计划内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由市卫计局会同编制、人社部门组织。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编制空缺情况每年申报一次用人计划,经市编办审核后,按程序公开招录人员,统筹使用编制,保持专业技术队伍的基本平衡。

第十五条  局属二级医疗卫生单位招聘临床医疗(中医)、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执业医师资质,辅助科室专业技术人员(检验、影像、药剂等)必须具有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或助理级及以上资质,护理人员必须具有专科及以上护理(助产士)专业学历或执业护士及以上资质;镇(中心)卫生院招聘临床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或执助及以上资质,护士必须具有中专及以上护理(助产士)专业学历或执业护士资质。

第十六条  符合“绿色通道”引进的人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医学院校直接招聘的卫生技术人才,可先签订相关合同上岗,再考相应执业资质,两年不能取得执业资格的,不续签合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参加公开招聘考试,解决编制。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单位编制有结余且无在编不在岗专技人员的情况下,经单位集体研究,填写《临湘市卫生计生系统招聘临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送局人事股审核,由人事股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同意后方可聘用。临聘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工作。

相关劳务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将书面解除合同情况报局人事股备案。合同期满,合同自动终止。需继续聘用的,需重新签订合同。

用人单应结合临聘人员工作责任大小、工作时间长短、工作强度大小、技术要求高低等情况确定工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本省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按国家相关政策为临聘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擅自录用临聘人员的,责成用人单位予以辞退,清退不彻底,停办单位正式人员招录手续;属镇(中心)卫生院的,由局核算中心停发工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在编不在岗人员原则上予以清退,不得占用单位编制,不享受在岗人员任何待遇。

第四章  工作

第十  考评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评随时进行。年度考评一般末进行。个人年度考评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副科级及以上领导由组织部门负责考评,局管干部由局党组授权人事股牵头组织考评,技能方面医政股牵头组织考评

年度考评结果作为干部职工奖励、续聘、正常晋升工资、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术等级、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人员异动

二十  坚持按编定员、优化配置、相对稳定、公平竞争的原则调配人员。原则上超编单位只出不进。异动人员必须在原单位工作1年以上。对乡镇调入局属二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原则上实行逢进必考、公平竞争。

局属二级医疗卫生单位之间、乡镇之间一般工作人员异动和由局属二级卫生单位调到乡镇的,需双方单位同意,人事股考察,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同意,方可办理异动手续。所有调入局属二级医疗卫生单位的,需经局党组集体研究,方可办理异动手续。

人员聘用与调配局党组每年研究一至两次。由组织进行调配的人员,相关单位、人员必须服从,对不服从调动的,自规定报到之日起,停发工资和各种补贴等待遇,超过十五天未到岗者作辞退处理。有职务不服从调动的,就地免职并追究原单位“一把手”责任。

单位出资选送进修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回单位工作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调动,确需调动的,经党组研究同意,原单位可收回所承担的进修费用费用由调入单位承担,异动人员必须在原单位结清财务账目和“五险一金”,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  聘用合同到期,受聘人自愿不续签合同的,可在合同到期30天内,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从收到辞职申请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卫计局,经局分管副局长、局长同意,报市人社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聘用合同到期,受聘人申请辞职或擅自离岗的,可按合同收取违约金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辞退工作人员由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和依据,经局党组研究后,报市人社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  严格控制借用基层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编制空缺、现有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二)因接受新工作任务而导致的工作量骤增、且无法在短时间内配齐人员;

借用人员原则上为单位普通干部、职工,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  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须向局党组提交借用人员申请,申请中须注明借原因、借时间、借人员主要工作内容、借人员基本条件(包含借人员单位,借人员学历、专业、政治面貌、工作经历等情况);党组研究同意后,双方单位会同人事股协商借用人选、期限等事项。借用单位出具《临湘市卫生计生单位借调工作人员审核表》,送医政股、人事股审核,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

第二  借用人员基本工资“五险一金”由借出单位负责,津贴补贴、其它福利待遇由借用单位负责。

借用人员不足6个月的,参加原单位的年度考核,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由借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

借用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后,原则上应回原单位,确需调动,按相关程序办理。

  人员休假

第二十  执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等休假制度具体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人事部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凡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必须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  如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由个人提出病退申请,提供三级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分管副院长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局党组研究,并报市人社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提前病退手续。

二十八  退休人员待遇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二十九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管理细则,交职工大会(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局人事股备案。

第三十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政策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执行。如国家和省、岳阳市、本市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由局人事股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  办法自行文之日起实施,凡有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由纪检、人事追究相关责任。

 

 

 

 

 

 

 

 

 

 

 

 

 

 

 

 

 

 

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20188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