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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学校实验室废液、废气、过期试剂的处理规定

来源: 教育体育局 发布时间: 2017-05-25 15:56 浏览次数: 1

第一条 为了防止污染,保护环境,依据国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危险废弃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01年12月28日国标GB18597-200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4号令)与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教体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提危险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环发[1998]089号文)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即指具有各种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传染性的废弃物,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的所有废弃物。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主要有: 

1.过期的实验用药品,化学试剂; 

2.实验的废液、废气; 

3.盛装危险废弃物的直接包装容器(如:试剂瓶); 

4.沾附有有害物质的滤纸、包药纸、棉纸、废活性炭及塑料容器等;对危险废弃物要做到科学收集,安全贮存,按国家规定处置,绝不允许随意丢弃和乱放。 

第四条  危险废弃物的临时存贮和保管由各各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危险废弃物岗位操作管理制度,做好记录和统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学校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各实验室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存放柜(箱、架),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存放地点在室内,要做到安全、牢固,远离火源、水源。 

2.直接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容器的材质必须与危险废弃物相容(不互相反应); 

(2)容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和防护要求; 

(3)容器必须完好无损,封口严紧,防止在搬动和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 

(4)每个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上都必须粘贴明显的标签(或原有的,或贴上新的标签,注明所盛物质的中文名称及危险性质),标签不能有任何涂改的痕迹; 

(5)凡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都必须留有适量的空间,不能装得太满。 

3.临时存贮危险废弃物必须做到: 

(1)按类分别存放,不相容的物质应分开存放,以防发生危险; 

(2)易碎包装物及容器容量小于2L的直接包装物应按性质不同分别固定在木箱或牢固的纸箱中,并加装填充物,防止碰撞、挤压,以保证安全存放。 

(3)直接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在存贮过程中(含在间接包装箱中)应避免倾斜、倒置及叠加码放; 

(4)各实验室的危险废弃物存贮时间不宜超过6个月,存量不宜过多。 

第五条 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工作 

1.凡购买使用化学药品、试剂等的人员都有责任管理好上述物品,经常检查上述物品的质量和标签,以防标签脱落及物品变质,造成无法使用或处置困难。 

2.各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要随时产生随时收集到满足规定的盛装容器中,并适时存贮到本室的危险废弃物存放柜中,在收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 

(1)不相容的物质(即相互反应的物质)应分别盛装在各自的容器中; 

(2)为了保证安全,防止收集或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收集危险废弃物时要确保盛装容器上标签内容与内盛物质的一致性,不要随意改动标签,有改动痕迹的标签视为无效标签。

(3)不稳定的物质应先做好预处理再收集存放。 

3.对于有能力无害化处置本校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需将处置的方案及处理量报仪电站备案。 

第六条  处置工作程序 

1.各单位收集存贮的危险废弃物要分类统计。 

2.危险废弃物分类分批按时送交到指定地点,交由国家批准的相关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3.各单位送交危险废弃物时,必须再一次检查,直接盛装容器和二次包装是否满足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   所有教职员工都有权监督此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防止发生意外。 

第八条  学校对主动收集,严格管理,安全工作做得好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凡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临湘市教育体育局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