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来源:工业园   日期: 2015-10-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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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加快引资工作力度,吸引更多的投资商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投资企业是指国内、国外法人和自然人在我市投资第一、二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事业项目以及收购、兼并关、停、破产和改制企业项目。上述投资企业以外的统称其它投资企业。
  第三条 凡在临湘市投资企业和其它投资企业,必须守法经营,自觉接受临湘市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二、优 惠 政 策


  第四条 凡来我市的投资企业需要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用地预审,根据年度用地计划用地统一供应。或根据需要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环保,地质环境等要求选址。
  第五条 凡来我市的投资企业,其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形式,先足额缴纳出让金。市政府根据《临湘市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和项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社会效益等因素确定土地出让金优惠额度,在当年财政中列支返回企业。落户工业园的工业项目可按《园区土地协议出让办法》出让。新增建设用地除保证上级报批费用和农民征地补偿费用外,本级所收各种税费优惠30%—80%。
  第六条 凡来我市的其它投资企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足额缴纳后由市政府视情况返回给企业。
  第七条 凡收购、兼并关、停、破产和改制的工业企业,其土地采取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也可根据用地者的意见,—次性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可分10年逐年缴纳。
  第八条 享受政府土地出让优惠的投资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未满进行转让、出租或者因抵押而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补缴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收。
  第九条 凡收购或兼并关、停、破产或改制企业的,其厂房、机械没备等固定资产先采用拍卖的方式成交,然后再按综合经济效益的评估情况,由市政府实行个案优惠。
  第十条 凡来我市的投资企业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市本级权限内的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上缴岳阳市级以上的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第十一条 凡来我市的投资企业竣工投产后在税收征缴过程中,除按国家规定的“二免三减半”的政策执行外,前五年上缴税收中的市本级企业所得税全部由市财政列支奖励给投资企业,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中市本级财政享有部分,前5年由市财政按50%列支奖励本人。


  三、优 质 服 务


  第十二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市政府成立“一办四中心”,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收费管理中心、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经济环境110处警中心。实行“四个制度”,即全程代理制度、检查准入制度,非税统收制度、处罚协商制度。
  第十三条 对投资企业实行全程代理制度。凡投资企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资料齐备、手续俱全,其有关证照由市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全程代办。
  第十四条 对投资企业实行检查准入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需要对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先向市招商主管部门申报,由市招商主管部门会同市优化办按规定程序审批(落户工业园的企业向工业园管委会申报),核发《临湘市检查准入证》后方可对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刑事案件除外)。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进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和《临湘市检查准入证》
  第十五条 对投资企业实行“—票制”收费管理。各有关职能部对投资企业收取的各项规费,必须先向市优化办申报,由市优化办会同市招商、物价等主管部门视其生产情况拿出建议意见,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最后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收费管理中心统一收取,再按审定标准划解到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对投资企业实行处罚协商制度。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有轻微违规行为需进行处罚的,原则上由市招商主管部门、市优化办与有关职能部门、投资企业进行协商解决,一般情况下只纠章不罚款或少罚款。
  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在用水、用电、交通、通讯、就医、户籍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有同等待遇。对高税收的工业项目和在工业园落户的项目,其用水可按略高于原水的价格供应,其用电可由电力部门实行直供。
  第十八条 实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市级领导挂点跟踪协调服务制度。来我市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凡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委,市政府安排一名市级领导全程跟踪,协调服务;凡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市委、市政府成立由—名市级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全程跟踪服务项目,直到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凡投资企业其单位运输车辆可由市交警大队会同招商主管部门和市优化办审定发放“货物运输绿色通行证”,其单位法人可由市招商主管部门和市优化办审定发放“贵宾卡”。


  四、奖 惩 政 策


  (一)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市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奖励成功引进投资企业的第一引荐单位和个人(统称招商中介人)
  第二十一条 凡成功引进投资企业落户临湘市境内,按投入固定资产的到位资金的0.2—1%给予奖励。凡成功引进其它投资企业落户临湘市境内的,由市委、市政府视其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成功争取国家计划外重大项目或无偿资金或国家中长期低息贷款的,属职务行为的由市委、市政府研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般按0.5%计奖,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属非职务行为的是无偿资金的奖金最高额为到位资金的10%,是国家中长期低息贷款的奖金最高额为到位贷款数的1%。本项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二十三条 奖励程序。成功引进投资企业的中介人在资金到位、企业建成投产后,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所引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项目单位出具的确认中介人证明及中介人身份证明,到市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 市招商领导小组会同市计划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对奖励申请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奖励标准,提出奖金发放意见,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指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本市各级党组织、共产党员和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擅自搭车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或违规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审批手续费的;
  2、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检验过程中,超标准抽样或者检验的样品依法应予退还而在规定期限内不退还的,或者违规使用检验样品的,或者不公布检查检验结果的;
  3、违反法律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收取检查检验费用的,或者借检查检验故意刁难被查人或损害被检查人合法权益的;
  4、在行政执法中使用、丢失或者损毁被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收费管理过程中,借收费为名索拿卡要、搭销、推销产品或低价强购物品的,或者以评奖为名强制收费的,或者利用中介机构有偿服务变相收取管理费或摊派费用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按照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制的要求,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代办的审批项目,或者应由承办单位到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拒绝、推诿不办,拖延时间的;
  7、擅自进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的;虽经批准,但不持证(执法证、检查许可证)、不着装或乱着装上岗的;聘用社会闲杂人员参与执法的;对被检查(管理)对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1、对于损害招商引资环境的行为按以下方式追究责任: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奖金、责令停职离岗、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给予纪律处分。在进行追究时,依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以及责任人在该行为实施中所起的作用,分别按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2 、在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工作中,有关职能部门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执法水平,由市优化办和市招商主管部门组织外来企业和有—定规模的私营企业主进行民主测评,对测评满意前五名进行通报表扬,对倒数后三名且满意率达不到60%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性质和情节对单位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理。
  3、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垂直管理单位,有损害招商引资环境的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由查处机关提出建议,被查单位应予采纳并及时办理,将结果报告查处机关;被查单位负责人拒不办理查处机关提出的建议或支持、纵容单位工作人员损害招商引资环境,由市委、市政府建议被查单位上级机关调整该单位负责人。
  4、因有关职能部门的原因,出现项目审批迟延。违规检查、违法处罚等行为致使投资者撤回投资或外迁的,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5,有关职能部门超越权限、违反职能随意罚款,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枉法。情节轻微的,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从严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全市损害招商引资环境行为的查处工作,由市优化办和市招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协调;需要查处的,由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依照相关程序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理。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反行政执法程序,责令限期纠正的,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办理。


  五、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文件相抵触的规定,以本文件为准。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