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临湘政府网   日期: 2024-01-29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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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推动市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三区四市五个新格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8号)、《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商投资〔2021〕1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实施精准招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商发〔2022〕1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创建“五好园区节约集约用地十条措施〉》的通知(岳政办发〔202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财政扶持财源建设资金仅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的新投资工业企业和产业项目。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三条  构建大招商格局。形成人人都是招商主体,个个都有招商责任,处处都是招商环境的招商氛围。集中优势力量,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临湘资源优势开展精准招商。以湘商总部、产业、资本、科技和人才回归为重点,引导更多寓外乡友引信息、引资源、引项目,不断深化 “迎老乡、回故乡、建家乡”工作成效。

  第四条  实现招大引强目标。紧盯“三类500强”、行业龙头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着力引进投资规模大、带动效应强、税收贡献多的大项目、好项目;支持外地全产业链企业抱团转移到我市,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产业链招商咨询服务,建立招商项目和目标客户库,绘制招商线路图,编制招商分析报告;创新招商方式,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中介招商、以商招商等招商方式。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长任顾问,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招商工作的副市长、临湘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任副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贸促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科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岳阳惠临公司、市税务局、国网临湘供电公司、羊楼司家居产业发展中心、市浮标产业发展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贸促会,由市贸促会会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临湘高新区和市贸促会分管招商工作的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六条  实行项目准入评审机制。

  1.科学设定招商项目投资门槛。竹木家居、浮标钓具、电子信息、创新创业等入驻标准化厂房的项目,投资额度不少于2000万元,年税收不低于每平方米100元。入驻钓具电商物流园项目年税收不低于每平方米100元且租赁面积不低于1000㎡。自建项目原则上用地不得少于20亩,其中物流仓储、先进制造产业项目投资额度不少于3000万元,年税收不低于每亩20万元;绿色精细化工、生物医药、新型建材产业等项目投资额度不少于1亿元,年税收原则上不低于每亩30万元。

  2.新投资的绿色精细化工产业项目,成立专家小组召开评审会,由临湘高新区分管招商工作的负责人牵头,组织市发改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科工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专家组联合评审后出具项目准入评审会意见,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项目专题评审会。其他新投资项目,由承接单位完成专家预审和实地考察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项目专题评审会。

  3.专题评审会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由各成员单位从投资主体真实性、投资项目规模、产业政策准入、节能减排、产业规划布局、生态环境、建设选址、税收贡献、安全评估、优惠政策以及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从源头把关。通过评审的项目,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会议纪要,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会议纪要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全程做好服务。用地项目和投资总额超2亿元(含2亿)的项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审核通过。经项目评审会、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核通过的项目,由项目承接单位拟定项目投资合同,并填写《临湘市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合同审批表》,按流程审批后签约。经评审不适合在我市落户的项目,一律不得签约。

  第七条  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定期召开招商引资工作调度会,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分别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调度内容包括:(1)通报上次调度会研究协调问题的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议决事项已落实情况、未落实情况及未落实的原因;(2)听取新洽谈、新签约、新开工、新投产招商项目的进展情况,安排部署后阶段招商引资工作;(3)协调解决招商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4)研究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涉及到的职能职责工作内容。

  第八条  实行项目联点机制。对重大产业项目的引进,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特事特办,建立“一个项目、一名市级领导、一个单位、一个目标”的“四个一”招商引资和产业项目建设市级领导联点责任制。联点市级领导率领责任单位负责人全过程服务所联系项目的申报审批、规划衔接、征地拆迁、资金保障、落地开工、考核评价,牵头制订具体的推进方案和时间表,协调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并做好与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对接和联动工作。

  第九条  建立项目履约考核机制。园区项目由临湘高新区牵头,园外项目由市贸促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招商项目进行不少于5年的履约考核。按照合同内容分年度评价项目履约情况,分企业建档入库,每年年底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综合运用履约考评结果,对违约企业追究违约责任,必要时启动退出机制。各项目承接单位要明确专人服务企业,及时掌握招商企业履约情况。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招商项目按不同的产业和企业实际情况,经研究后给予下列招商优惠支持

  1.财税优惠

  ①对符合准入条件拿地自建的物流仓储、先进制造、新型建材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将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超过24万/亩部分所形成我市本级财力的地方留成,作为财源建设奖励资金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到第五年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超过基准税收部分所形成我市本级财力地方留成的50%,作为财源建设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

  ②对入驻标准化厂房新落户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将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超过每平方米100元部分所形成我市本级财力的地方留成,作为财源建设奖励资金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到第五年将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超过每平方米100元部分形成我市本级财力地方留成的50%,作为财源建设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

  ③入驻钓具电商物流园的企业,达到基准税收(年税收达到每平方米100元)且租赁面积不低于1000㎡的,按年度税收核算给予财税优惠,优惠期限为投产后前五年。年度纳税达到10万元以上50万以内的,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形成我市本级财力的地方留存部分的50%作为财源建设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年度纳税达到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形成我市本级财力的地方留存部分的60%作为财源建设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年度纳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形成我市本级财力的地方留存部分70%作为财源建设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

  2.用地优惠。工业用地价格按照不低于基准地价执行,用地优惠政策与投资强度、税收贡献挂钩。

  3.厂房租赁优惠。厂房租赁优惠与企业当年税收完成情况挂钩。租赁标准化厂房和入驻钓具电商物流园的项目,年税收达到每平方米100元,则第一年租金全额奖励,第二年至第五年奖励缴纳租金额的50%。对年税收超过每平方米300元的新落户项目第一年至第三年租金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奖励缴纳租金额的50%。租金采取先缴后奖的方式,在年度税收考核后次年的第一季度由市财政予以兑现。厂房装修豁免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4.国家、省、岳阳市和临湘市对于相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如入规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确认奖励等同步实施,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得重复享受的除外。

  第十一条  对外资企业、“三类500强”企业、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或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项目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租用标准化厂房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企业退出:

  1.约定投产时间超过6个月未投产的;

  2.累计停产6个月的;

  3.欠缴租金、物业费超过6个月的;

  4.其他违法和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

  如遇国家政策性要求限电、环保限产、疫情影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由企业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经评估认可后可对退出期限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用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企业退出:

  1.企业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性质、用途及使用要求的;

  2.企业逾期不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两年的;

  3.因国家政策调整需依法退出的。

  第十四条  招商项目不遵守国家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保和安全责任事故的,责成停产整改或依法关停。

  第十五条  招商项目如出现上述情况实行退出的,退出企业必须退回所有已经由市财政补贴的租金、奖励资金以及其他优惠和减免资金。项目退出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园区内项目退出由临湘高新区负责,园区外项目由市贸促会负责。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奖励。鼓励商协会、个人(对公职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围绕产业链招商。

  1.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工业落地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类、矿产资源类和其他资源型项目,下同),按其当年实际到位资金0.2%的比例给予奖励(不含市属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下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新引进“三类500强”的企业,在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后,实际到位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40万元,项目建成投产后再奖励10万元。

  3.对在临湘投资实际到位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超过2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0.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4.对符合多个条件的单个项目不重复奖励。对于符合招商引资奖励的项目,由招引方向市贸促会申报,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审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由市财政按程序予以兑现。

  5.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虚假招商,伙同他人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年度综合考评。每年年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评。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作为、不配合、不执行、影响招商项目落地的单位,降低年度综合绩效考评类别。同时,严肃查处干部不作为、懒作为、慢作为等损害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并对该单位实行挂牌警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中有关奖励、扶持的依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界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已落户项目的财政扶持政策按原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