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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城镇职工医保参保问题
来信人: 谭先生
来信时间: 2017-12-13 15:35:10
内容:

我是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995年7月中专毕业计划分配参加工作,2015年1月解决全额事业编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一直未成功。目前人社局医保中心称要按2016年基数补缴2003年之后的单位及个人部分的费用,需7万多元。

我想了解的是:1、之前没有享受医保待遇,为何还要补这巨额的缴费?2、补缴为何按上一年度的基数,而不按当年的基数?这些费用单位部分单位不会承担,个人又如何负担得起?3、像本人这种情形的我市将近有上百人,今后也会年年增长,政府将有何良策解决我们“病有所医”的问题?

在扩面征费的同时,如此“只出不进”将不利于医保制度的持续发展,也损害了我们个人的切身利益,若出现意外或重大疾病,费用由哪方负责?这将是一个不稳定的因素。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17-12-29 16:20:42
回复内容:

谭先生:

您的《关于城镇职工医保参保问题》信件我局职工医保中心已收悉。我局职工医保中心对信件内容进行了认真梳理。现根据政策回复如下:

1、单位职工必须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精神,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缴费。岳人社发〔2015〕1号文件规定,办理医保退休必须满足3个条件,一是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二是在本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的基础上从2015年起逐年递增,直至2020年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三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谭先生不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职工医保费,将无法满足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条件。

2、补缴基数的规定。岳人社发〔2015〕1号文件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不是以当年的工资为基数计算。

3、市医保中心已电话联系谭先生本人,并进行了政策解答工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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