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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商务粮食局涉企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 商务粮食局 发布时间: 2025-02-21 08:51 浏览次数: 1
临湘市商务粮食局涉企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对成品油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部门(县级以上)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和“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湘商运[2020]11号)“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依据”:认真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722号)有关精神,在成品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阶段,为保障成品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管好市场、服务企业,各市州商务部门按照《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调整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报程序和内容的通知》(湘商运[2014]40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商运[2017]20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成品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商运[2018]7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正式下放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商运[2019]15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成品油经营零售许可批准证书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商运[2020]2号)等系列文件规定,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以及相关规划、审批、年检、监管等业务。 县市区商务部门成品油管理股室 已取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销存台账、票据等凭证材料档案,制度建立执行情况。2.成品油零售经营生态环保情况。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 对已取得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 商务部门(县级以上)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商务部门成品油管理股室 已取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 1.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2.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3.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4.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3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监督 商务部门(县级以上)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县市区商务部门市场秩序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发行情况;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建立、协议签订和执行情况;3.预收资金占年度主营业收入比例,资金存管帐户设立、存管协议签订情况,资金存管制度执行、使用情况,兑付风险情况,是否涉嫌非法集资;4.单用途卡业务报送情况。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4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部门(县级以上)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县市区商务部门市场体系建设股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对机动车维修使用者承修已报废机动车进行监督检查;对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管;对回收拆解活动的查验、监销等监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监督检查;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检查;二手车交易注册登记等监管;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的二手车交易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5 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部门(县级以上)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第五条 、第三十一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县市区粮食部门粮食调控与储备股 地方储备粮存储企业 1.粮食收购资格备案情况;2.粮食收购、储存、库存数量、出库活动及政策性收购活动、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情况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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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商务部门(县级以上)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县市区粮食部门粮食调控与储备股 地方储备粮存储企业 1.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3.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4.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