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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综不罚〔2025〕3 号

来源: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04-08 16:38 浏览次数: 1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综不罚〔2025〕3 号

  当事人:临湘市逸洁蔬菜调味品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2MA4QUFAH5G

  经营场所: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长安农贸市场内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682************

  2025年1月8日,本局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中,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长安农贸市场内销售的红线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年1月22日,本局收到对该抽检批次红线椒编号为No:AFSQF010263007C的检验报告显示,抽样检验的红线椒噻虫胺项目都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5年2月10日报局执法大队予以立案调查。

  期间,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拍摄了相关现场照片,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等材料,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系在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长安农贸市场内从事新鲜蔬菜零售经营。当事人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红线椒是2025年1月7日从李渊手上购买的,他的店铺名称为岳阳楼区雅茜农副产品配送中心,经营地点为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联港路海吉星蔬菜区A2栋102号。当事人当日共购进红线椒8kg,单价6元/kg,计48元,现金支付。上述红线椒购进后置于临湘市长安农贸市场内当事人的摊位上销售,于2025年1月8日当日已全部售完,销售单价14元/kg,共销售金额112元。(其中,销售给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2.65kg用于抽样检测,共计37.1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红线椒时,向李渊索要了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检测报告、购进票据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于2025年1月22日收到本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于当日立即在长安农贸市场内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制作了不予处罚请求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交办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农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抽样告知、抽样记录以及检测结果等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

  3、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抽检项目范围复印件各1份、抽样及检验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抽样现场照片6张,证明检测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资质,现场抽样等情况;

  4、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照片2张、检验结果告知书以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及产品、现场检查情况、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等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该批次的检测报告、购进票据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批次红线椒的来源、购进、销售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采取食品召回措施;

  8、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上部分信息变更的情况;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符合证据要求。并经相关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线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免予行政处罚。

  如对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