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 违法建设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临湘市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
违法建设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稳步推进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违法建设常态化治理工作,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切实解决民生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临湘市国土空间发展规划(2021-2035)》,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严格控制,因地制宜,合理疏导”的原则,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成立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和长安、五里牌、云湖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城管局,负责统筹协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属地街道负责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线索摸排、违法拆除。监管、执法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工作专班负责监督考核。
第二条 城区城镇开发边界以省政府批复的《临湘市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为法定依据,四至范围为:东至东祥油脂、示范茶厂,西至京广高铁涵洞、麻塘铺公交停车站,南至三湾工业园南部,北至京广高铁高架桥,面积约27.27平方公里。此范围以外的居民自建房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依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管控街道、村(社区)、组:
(一)长安街道
围城社区:大塘,东组,南组,西组,北组;
长安社区:上庄(一、二、三组),周家;
三角坪社区:王家,莲花,新建,排上;
长城社区:清水,陈家,六畈,溜子,山足,铺上,坳上;
杨田村:红石,墩上,上屋,中屋,吴家,大屋,花园;
集庄社区:郑澎,农科,集庄,师家,毛栗,上伍,下杜,上杜,五房,茶园;
麻塘社区:塘海,麻塘,九房,新建,姚家。
(二)五里牌街道
鸿鹤社区:丁家,辉煌;
新球社区:方家,陈家;
五里村:新屋,王家,陈家,谭家,菜兰,五里;
南山社区:朱塘,城乡,荷花;
向阳社区:杨家,芳草,牛奶冲;
金河社区:新何,桥头,大屋;
桥头社区:夏家,涂沈;
烟冲村:方下,下屋,油冲;
示范茶厂:一组。
(三)云湖街道
南华社区:六畈,彭家,君王,杜垅(一、二、三组),吴李,复兴,群强,民兴;
飞跃村:丁家,双塘,王家,肖畈,石塘,峡一,峡二,刘家;
石咀社区:下门,石咀(电站)。
第三条 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全面推进违法建设常态化治理工作,严格控制自建房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土地违法交易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小产权房建设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四条 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占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层次不超过3层。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项目建设已纳入项目征地拆迁以及基础设施用地范围,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远期重点控制发展用地范围实行严格控制,为城市开发建设提供服务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1)棚户区改造计划地块:麦坡西路棚改控制用地、建新北路棚改项目控制用地、市委桃园巷棚改项目控制用地、麦坡西路城中村(碧桂园)项目控制用地。
(2)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城市综合体项目控制用地、汽车东站项目用地、新职高项目控制用地、专业市场建设项目用地(商贸城、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
(3)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重要路段:按《公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临鸭公路、京广铁路、临湖公路等重要公路两侧;城市主次干道,沿河景观地等其它城市重要地段和成片可开发利用地块控制新建。
第六条 城区城镇边界内原则上不新增自建房建设用地,但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住宅小区和已办理合法建房手续尚未进行建设的,报请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查确认后,可作遗留问题处理,但须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符合危旧房改造的,可以申请改建,但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规划许可,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配套完善下水道,消防通道,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合法继承宅基地、分户未分宅等历史遗留问题,按‘先规范、后管理’原则,通过有偿退出、调剂使用、补办手续等方式处置。凡集体土地建房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赠与他人的不得再进行建房申请,非法转让、出租、倒卖土地和进行小产权房开发的由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情况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原禁建区与远景控制区划为城区城镇边界内的(村庄)房屋改建,原则上实行多户集中联建,因地理条件制约无法联建的,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市自然资源审查和批复,提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确认后方可进入改建审批程序。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确需进行危旧房改造的零星自建房,在不影响村庄规划的条件下可申请进行自建房改建。
第九条 原未在城区开发边界内、已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许可期限延续至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超期未建的,需重新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规划许可。本办法实施后,城区开发边界内不再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统一按城镇规划管理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条 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房屋改建、维修加固依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
1.房屋出现墙体开裂、鼓胀、基础下沉、受力构件腐朽有安全隐患,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D级的自建危旧房,房屋所有权人可向房屋所在地镇(街道)、村(社区)提出房屋改建申请,由属地街道负责前期资格审查把关,将审查名单在属地街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后报工作专班办公室,工作专班办公室对申报资料审核把关后,形成初步确定名单,由工作专班组织城管、自资、住建和属地街道对初步确定名单进行实地踏勘,并召开联审会议,确定正式名单在政府网站及电视台进行为期5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专题联审会议纪要,依据纪要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2.房屋所有人屋顶小屋面年久失修,严重损坏漏雨、漏水问题情况严重的,房屋所有权人可向房屋所在街道、村(社区)提出房屋维修申请,属地街道、村(社区)在维修报告上签署明确意见,报工作专班办公室,由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会同城管局、自资、属地街道实地踏勘确认后,方可实施房屋维修加固和屋顶维修。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临湘分局、农业农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土地收储部门等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建设、管理、监督、执法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将房屋改建办理许可费用形成统一标准。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此前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