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林镇人民政府
桃林镇清泉社区清泉路81号
0730-3592202
陈磊
夏季:08:00 -12:00 冬季:08:00-12:00 15:00-18:00 14:30-17:30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发〔2019〕13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湘政办发[2019]55号)和中共临湘市委印发的《临湘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的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桃林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桃林镇为一类乡镇,镇人民政府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正科级。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1.统筹区域发展。参与拟订市镇两级关于辖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建设规划并统筹落实,负责促进辖区经济建设、项目发展工作,承担优化发展环境、采集企业信息、服务辖区企业、促进项目发展等工作。2.组织公共服务。组织实施与村(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事项,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领域相关法规政策。3.实施公共管理。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城镇管理、控违拆违、征地拆迁等综合性管理工作,承担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职能。4.维护公共安全。承担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等。5.监督执法管理。对辖区内各类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建立和健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市直执法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联合执法、联动执法。组织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6.动员社会参与。动员辖区内各类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为全镇发展服务。7.保障村(居)民自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健全村(居)民自治平台,组织驻镇单位和村(居)民参与村社区建设、管理。8.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桃林镇人民政府设以下6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协助镇领导处理党委、人大、政府日常事务和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负责党委、人大、政府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督办、综合考核等工作;负责党务、政务、机关财务、机关文电、重要文稿、综合调研、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会务、接待、行政后勤等工作。
(二)经济发展办公室(加挂农业农村办公室牌子)。负责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推进工业经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等工作;负责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和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交通、水利、林业、工贸、统计、经济管理、土地承包、农民减负、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综合行政管理工作。
(三)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卫生健康办公室牌子)。负责科技、教育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社会救助、卫生健康与计划生育、医疗保障、文化旅游广电、民族宗教、侨务、退役军人事务、社区建设等综合行政管理工作。
(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自然资源(含林政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村镇规划、村镇建设、城市(村镇)管理等方面行政管理工作。
(五)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信访、防范邪教、平安建设等工作;协调公安派出所、交警大队、司法所、基层法庭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地质灾害、森林防火、消防安全、抗震救灾、防灾减灾、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行政审批办公室。与镇政务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一枚印章管审批”。主要负责镇政府行政审批日常工作,政务服务事项的确定和调整;负责直接赋权、委托下放等权力的受理、办证等政务服务事项;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标准化工作。负责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审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等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受委托发放种苗造林补助费,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高龄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等行政给付工作。负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居)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待遇审核及监督管理等行政确定事项。负责临时救助待遇核定,城乡特困供养待遇核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办理特困供养证,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保、医保证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占地、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临时占地、挖掘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保障住房补贴,老年人优待证办理,生育服务证发放,违法生育子女的行政征收,优抚对象临时补助给付,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核发,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核定,代收救灾捐赠款物,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等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
第五条 桃林镇党委、政府机关行政编制数为36名,其中领导职数11名,内设机构正股级职数6名。人大、政协联络、武装部有关工作负责人员的配备,在核定的领导职数范围内统筹考虑。核定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桃林镇党委、政府设以下4个事业机构:
(一)桃林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加挂林业管理站、水利管理站牌子)。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主要职责:负责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水产业等科研成果、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培训推广和实用技术服务;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民减负和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建设、林政管理、指导林业示范基地建设、林木多种经营技术服务等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资源管理,组织实施水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等工作。
(二)桃林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劳动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公共文化、旅游广电、文物保护、民族宗教、侨务等服务性工作。
(三)桃林镇政务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 负责镇政务大厅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协助镇行政审批办做好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为民全程代理服务;受理办事群众咨询和投诉;负责政务服务平台管理与维护工作;负责统筹协调“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电子政务、政务公开、调研论证、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四)桃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名,其中站长1名。主要职责:负责退役军人政策宣传咨询、关系结转、优抚帮扶、走访慰问、信访接待、权益保障、就业创业等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桃林镇党委、政府设1个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桃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正股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2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主要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镇政府名义开展执法工作,接受有关市直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本辖区日常执法活动和重大案件线索巡查,承担部分市直执法部门下放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