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推行河长制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根据上级河长办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现将推行河长制工作相关制度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全面推行河长制六项制度之一
为有序推进河长制工作,加强相关站所、各村、社区之间的协同配合,规范全镇河库管理,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上级要求和本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桃林镇河长制会议制度。
一、由镇级第一河长、总河长按工作需要定时召开。
二、由河长办日常工作人员负责筹备组织会务议程。
三、参会人员由镇副河长、负责具体工作实施的相关站所及各村(社区)负责人组成。
四、会议主要事项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河长会议精神及工作部署;
2、研究提出本镇河长制年度工作计划任务;
3、专题研究所辖区内河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
4、分解落实河长、副河长确定的工作事项;
5、研究部署辖区河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6、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会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7、研究其它相关事项。
全面推行河长制六项制度之二
桃林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为加强河长制工作信息公开共享的规范管理,建立跨单位的信息共享体系,实现河长制全方位工作动态的共享、发布通报机制,促进河长制信息工作安全可靠、互联互通、及时高效,根据《桃林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信息公开共享工作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及时发现、及时收集、及时报送。
(二)主动。信息共享是各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责任单位要本着规范公开的原则,主动共享信息。
(三)准确。共享的信息要确保实事求是,表述、用词、数据、分析务求准确。
第二条信息公开内容。
(一)公告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等信息应在我镇工作平台上进行及时公告发布。
(二)公告河长名单。河长责任名单应通过各村、社区向居民群众公告。
(三)设立镇河长公示牌。在全镇所辖河流岸边显著位置竖立镇河长公示牌。
第三条信息公开流程。
拟对外公开的信息,须经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发后,通过镇、各村、社区工作平台等方式进行公开,各成员站所在公开涉及河长制工作的重大事项信息前,应与镇河长制办公室沟通。
第四条信息共享内容
(一)工作动态信息。第一河长、总河长、河长及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站所工作信息;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动信息;上级终点督办事项的处理信息;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信息;“一河一策”管理保护重点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信息;河长制实施与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思路、好做法、好经验以及工作中的特色和亮点工作信息。
(二)基础数据信息。水域岸线使用情况、分级河流名录、分级河长名单等重要基础信息。重要监测断面水质水量水面监测数据;其他河库管理保护工作所需数据资料。
第五条信息共享流程
各成员站所、各河长办为推动河长制工作需技术资料支持,可向资料持有单位提出技术需求。资料持有单位应在确保数据结果准确无误、表述清晰的前提下,及时向需求方提供相关资料。涉密数据资料共享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全面推行河长制六项制度之三
桃林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为及时掌握河长制工作动态,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长制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桃林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桃林镇河长制办公室及各村社区、成员站所。
第二条 各村、社区和成员站所要加强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信息报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的信息应当经负责人审定。
第四条 信息分为实时报送信息和定期报送信息。实时报送信息采用一事一报;定期报送信息包括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每月5日、15日、25日报送。
第五条 实时报送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镇党委政府及总河长、河长组织开展的河长制工作重大活动情况。
(二)镇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联系市级部门、单位和组织站所、各村社区开展的河长制工作相关活动情况。
(三)市级河长办的工作部署和批示的落实情况,重点交办、督办、查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
(四)突发性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五)涉及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及应对情况。
(六)其他河长制工作方面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 定期报送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河长制工作任务制定、落实和推进情况。
(二)河长制工作经验、成效和特点,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三)河长制工作督查、考核情况。
第七条 报送的信息应当注明报送单位、负责人和撰写人姓名、联系电话、报送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信息一般通过网络渠道报送,涉密信息报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 镇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对接收的信息进行整理,及时编发工作动态和专报信息,适时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十一条 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纳入河长制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全面推行河长制六项制度之四
桃林镇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临湘市河长制工作要点》和《桃林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全镇工作实际,制定本督查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镇河长制工作督查,由镇河长办负责综合协调工作落实。
三、督查主体及对象。
1、河长督查:督查对象为联系单位主要责任人及村级河长;
2、河长办督查:督查对象为相关责任站所及各村(社区)级河长办。
四、督查分类。
1、日常督查: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察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巡查”、“工作通报”等形式实行;
2、专项督查:河长制镇级会议要求督查落实的重大事项,或镇级河长、副河长批办事项,由镇河长办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查。
五、督查要求。
1、任务交办:镇河长办主要采取《督办函》等书面形式交付任务,由镇总河长负责签发交付,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主体、协助站所、办理期限等;
2、立卷归档:对督查事项进行登记造册,统一编号,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相关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全面推行河长制六项制度之五
桃林镇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
为有效、有序的开展全镇河长制工作,确保工作卓有成效、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特制定该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对象。由镇河长制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考核,考核对象为各村、社区村级河长。
二、考核内容。重点是体系建设、工作措施、目标落实情况、工作台账、信息上报、附加分等指标,并分别设立分值。
三、考核方式。按照一年一评的原则,采用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镇河长制工作办公室组织考核组采取百分制实行年终考核。
四、结果运用。河长制工作考核以一定比例的分值列入镇党委政府年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镇河长办根据考核结果,对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单位和村河长予以表彰;得分排名倒数两位的单位,由镇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约谈相关村、社区主要负责人;问题突出的由镇纪委实行责任追究。
五、评分细则。
(一) 责任体系建设(10分)。
对上级下达的河长制工作开展有专门的会议记录,并落实辖区内责任河流的巡查员、保洁员。
(二) 日常基础工作开展(30分)(镇河长办负责考核)
1、巡查工作(20分)。村级河长每月巡查四次,每次巡查都必须有详细的记录。每缺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2、工作会议(4分)。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座谈会并有会议记录,缺一次扣1分。
6、责任牌(4分)。镇河长办已在各村、社区辖区河流显目处树立“河长制工作责任牌”,有残破、损毁未及时恢复的每次扣2分。
7、信息报送(2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或质量不合格的每次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三) 目标落实情况(60分)。
1、河道保洁(16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每一个不达标行政村扣2分;河堤、堤脚发现垃圾场所每处扣2分;河面发现成片漂流物每处扣2分;黑臭水体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每处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镇环城建环保站负责考核)
2、排污治理(14分)。养殖污水未经处理达标直排入河,每处扣2分;责令关闭的养殖场、企业未关停的每处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镇蓄牧站、城建环保站负责考核)
3、河道淤积(8分)。淤积地段长期未得到处理改善,每处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水管站负责考核)
4、违章建筑(12分)。违章建筑、违规采砂未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或关闭的每处扣2分;新增的每处扣3分。直至扣完为止。(镇城建环保站、市水管站、市交管站负责考核)
5、岸线保护(4分)。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90%,无非法围垦等侵占水域岸线行为,每发现一处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镇国土所)
6、绿化(3分)。河堤、河岸绿化人为遭受破坏又未及时修复的每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镇林业站、水管站负责考核)
7、开展护河专项行动(3分)。全年不少于3次,有效果、有资料、有档案,每少一次扣1分。(镇河长办负责考核)
(四)附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1、加分。①凡积极争资引项用于河湖治理,单个项目投资达30万元的加2分,单个项目投资达100万元的加3分,累计不超过5分。
②凡得到岳阳市及以上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得到市河长办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2、减分。凡被岳阳市及以上通报批评或督办的每项扣4分,被临湘通报批评或者督办的每次扣2分。
全面推行河长制六项制度之六
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的落实,规范和推进河长制验收评估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湘办〔2017〕13号)和中共临湘市委办公室、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办 [2017]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牵头部门和镇河长制工作的验收,各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验收办法。
第三条 验收工作在市级总河长领导下,由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会同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市成员单位),结合督察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验收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及基础性工作开展情况、河湖管理保护取得的成效等方面。
第五条 验收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验自评。各牵头部门和镇对照验收评估标准(另制定)对本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自验自评。
(二)验收申请。各牵头部门和镇自验自评80分(含)以上的,于2018年4月底前向市河长办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三)验收评估。市河长办在收到验收评估申请后,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验收评估小组进行验收。
第六条 验收方式
验收组通过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验资料、问题质询等方式开展验收工作,并对照验收评估标准予以赋分。
(一)验收实行百分制,80分(含)以上为通过验收。
(二)设加分项:设立民间河长、河道警长、建立志愿者服务队的;探索创新出台落实河长责任有关政策措施或实施河湖管理保护新举措被上级推介的。
第七条 验收通过的镇,由市河长办报岳阳审批后发文确认;验收未通过的,由市河长办发文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于2018年5月31日前重新申请验收。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