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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桃林镇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 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桃林镇 发布时间: 2022-04-28 10:14 浏览次数: 1

 

 

 

 

 

关于印发《桃林镇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

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经镇政府研究决议,现将《桃林镇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8日

 

 

 

 


桃林镇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程序,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创新,切实打通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实现社会救助审核和监督管理职能分离,提高救助工作效率和效能。根据《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湘民办函[2021]3号}和《临湘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临民发[2021]28号}等文件要求,受临湘市民政局委托,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三项救助”)的审核确认权限由桃林镇人民政府负责。现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效劳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全面落实上级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实现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合理有效分离。加强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力度,明确桃林镇人民政府履行审核主体责任,减少审核确认层级,简化环节,优化流程,缩短审核时间,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增强救助精准度,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快捷优质的服务,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及时有效落实。

、组织领导

经研究,决定成立桃林镇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社会救助对象救助审批领导小组)

       长:李  正  党委副书记、镇长

常务副组长:戴    人大主席

   长:陈    党委副书记

                副镇长、乡村振兴办主任

       员:彭炎平  民政办主任            

   党政办主任

                财政所所长

   社会事务服务站主任

            彭新天  派出所所长

涂昌猛  自然资源所所长

吴东昭  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吴林志  桃林中心卫生院院长

   横铺卫生院院长

   桃林联校校长

廖艳林  横铺联校校长

            李尚行  民政办工作人员

葛百丽  民政办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桃林镇社会事务办,由彭炎平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尚行、葛百丽具体负责办公室相关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审批确认权限

社会事务办应严格执行三项救助业务相关的政策文件规定,在村(社区)委会的协助下,履行工作职责,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1.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三项救助”联审联批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审核认定为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个人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数、审核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最低生活保障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确认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可以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同时并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产保障金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后报市民政局实行惠民财政补贴资金卡“一卡通”发放。

2.临时救助审核确认。“三项救助”联审联批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核查核实后,对符合救助政策的申请对象,在其所在村(社区)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申请人家庭困难程度确定临时救助金额,并在5个工作日内实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卡“一卡通”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政策的申请对象,要向救助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每个困难家庭一年内因同一原因临时救助不得超过2次。

临时救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临时救助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般性困难家庭原则上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救助;困难程度较大家庭可以适当增加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特别困难家庭救助金额超出3000元以上的,需要补齐相关资料。

(二)优化审核确认流程

1.落实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前置核对措施。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实行先核对、后受理。申请人提出享受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待遇意愿,在未正式提交申请材料前,经申请人授权后,由社会事务办向民政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提请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村(社区)委员会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急难型临时救助以及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是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2.加强入户调查。我镇成立由社会事务办、村干部、村(社区)委会组成的核查小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和申请人分别签字或按指纹确认,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不便于实地调查核实的,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明确后,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工作可按照以下流程开展: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正式受理后,社会事务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拟批准的进行审批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审联批会议后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后作出审批决定,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开展依规有序。

3.推行联审联批。在民政的指导下,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集体评审、共同参与,互相监督,确保审核确认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联审联批小组组长由我镇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镇党委定期听取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情况的汇报。

(三)简化审核确认程序

1.民主评议。社会事务办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异议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原则上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调查中存在疑似问题、争议较大或者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可进行民主评议。

2.公示程序。取消社会救助审核阶段公示,实行审核审批结果直接公示。对拟批准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社会事务办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委员会的公示栏予以公示。强化长期末端公示,社会事务办要对低保对象在村(社区)公开栏和县级网站实行长期公示。

3.办理时限。社会事务办要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含公示)时限压缩到18-21工作日内。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含公示)时限压缩到10个工作日内,急难型临时救助要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四)精简申请材料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最大限度简化社会救助待遇审核审批所需证明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能够网上填写的表格等,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相关情况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调查核实,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要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对必须及时向申请人反馈的信息事项,如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不予批准告知书、低保金调整(停发)告知书等,要及时向申请人提供。要严格档案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对相关行政文书进行归档,确保关键环节和核心程序“环环有痕迹、步步能倒查”。

四、工作职责

(一)村(社区)职责

1.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2.负责协助镇级做好“三项救助”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近亲家属备案、受申请救助对象委托帮助申请人代为提出申请等工作;

3.落实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协助镇级做好“三项救助”发现报告工作;

4.及时掌握本村(社区)居民生活情况,协助镇级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的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工作

(二)社会事务办职责

1.指导各村(社区)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组织开展做好“三项救助”的受理、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公示公开、审核确认、上报备案工作;

2.负责“三项救助”的定期复核、动态管理、数据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3.负责“三项救助”政策宣传、贯彻、执行,受理来电来访咨询和举报检举核查等工作;

4.负责根据各村(社区)上报的社会救助对象补助金额和核查结果,确定发放和停发保障金工作。

(三)镇直相关单位职责

协助配合社会事务办做好“三项救助”的审核确认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明确专人负责、定岗定责,切实发挥村(社区)委员会和联系村干部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协助作用。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无缝衔接,顺利实施。

(二)严肃纪律,注重实效。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联审联批制度,按政策做好审核确认。督促村(社区)委员会按照政策规定,协助社会事务办做好救助相关工作,规范落实委托提交、入户调查、公开公示等环节,确保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积极支持配合镇纪委对审核确认工作进行全程督促检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履职尽责,管理规范。

各村(社区)、镇直相关单位要对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按照工作流程,确保审核确认工作科学、规范、高效、有序。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要定期开展复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要加强档案管理,建立一户一档,资料收集要体现支撑性,归档规范。

六、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因主观上工作敷衍、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未经入户调查等程序直接开展社会救助,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弄虚作假或者把关不严导致救助对象认定不精准,动态不及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二)对秉持公心、履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三)隐瞒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应当追回救助资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救助资金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教育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