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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张冠李戴 移花接木 偷换诉讼主体 套用案外人借据判决不法利息 为关系人谋求利益最大化 三级法院接力办错案 是枉法裁判 还是司法抢劫? |
| 来信人: | 李志 |
| 来信时间: | 2023-07-31 12:42:42 |
| 内容: |
张冠李戴 移花接木 偷换诉讼主体 套用案外人借据判决不法利息 为关系人谋求利益最大化 三级法院接力办错案 是枉法裁判 还是司法抢劫? 临湘市法院: 岳阳市中院: 长沙市高院: 并报各级检察院、纪委: 我叫李三婆,男,汉族,73年11月生,住湖北省通城县。身份证号430682****1119****。 2015年4月8日,经陈文君担保,本人向安月明借款50000元(当时抽了1500元利息),同年12月1日又借款50000(抽1500)元,当时约定3分月息(见证据一、二)。 2017年4月24日,本人与陈文君、安月明三人对此前的借款做了一个了结。由担保人承担安月明的债务,本人向担保人出具借据。据陈文君称他向安月明支付了40800现金当利息,出具一个10万的借条(这两点是不是事实,暂不考虑);我则向陈文君打了个14万的借条(见证据三)。至此,我们三人之间完成了债务转移。鉴于此前我已经给付了9000元现金,又承担了40800元的利息,当时三人说好,在我资金宽松的时候把欠款还了,不再计算利息。毕竟大家都是朋友。 2020年9月10日,陈文君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本人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4万元及其利息(见证据四: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与案外人安月明之间的债权债务转移是三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见一审判决第3页)。 既然债务已经转移,我与案外人安月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了结,98500元的本金还了49800元利息,且欠条我已经收回,从法律上来讲,我们之间的债务关系已经灭失。临湘市法院主审法官,拿我2014年与2015年分两次打给安月明的欠条说事,当成本案的重要裁判依据,显然就是牛头不对马嘴。 此案之前,我、安月明、陈文君都是朋友关系,我与陈还是同学。我借安月明10万,还了她9000元利息,再向陈文君打14万多的欠条,达成了三方合意。至此,我在经济上与案外人安月明了无瓜葛。我当初向其出具的两张欠条均与本案无关,且已经失去效力,不管是口头约定,还是纸写笔载,不管是月息三分,还是调整为年利率24%,都没有任何意义。 在(2020)湘0682民初1843号判决书(证据四)中,法官别开我给陈文君打的14万欠条不谈,而偏偏拿那两张已经废弃了的条据说事,并且作为唯一判决依据,只能说明法官此举别有用心,在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金钱案。在利用手中权利为当事人深度挖掘利息,以貌似合法的手段为关系户谋求不法利益。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与国家司法公信。涉嫌者枉法裁判。 可以肯定,(2020)湘0682民初1843号判决是一个错案。该案由主审法官吴晓斌独立审判,程序上就有瑕疵,在办案过程中,有不正当接触。我曾亲眼目睹原告陈文君在临湘市法院旁红绿灯路口旁一个酒店请吴法官大吃大喝,此事张寅(联系电话:17771536469)可以作证。至于私下他们之间有啥深层次交易,留待纪委调查。 14万的借条是我2017年打的,替换2015年两个五万借条。原告陈文君起诉我的正是14万的那张。 一审法院舍多求少、舍近求远,目的很明确,就是在算利息账。 如果按14万的判,没有约定利息,只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判决。“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不能判决利息,只能判给付本金14万。 而拿我打给安月明的两张借条判决。利息超过本金。按调整后月息2分计算,本息金合计217028元。能多判7万多元,好处非常明显。故一审判决如下(见下插图):被告李三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文君借款本金97000元及其利息。 看上去没毛病,实则暗藏祸心。 利息从月息三分,下调到2分,合法。 10万欠条,按实际收到的款数扣除了3000元砍头息,合规。时间也掐算得很准确,已经支付的9000元利息也扣除了,没有息计息,计算复利。一切很完美。 我必须提个问,到底是谁在起诉我。是陈文君,还是是安月明? 如果是案外人安月明起诉我,这样判的确没错。 现在是陈文君起诉我,法院摒弃我出具给原告的借条,而拿我8年前出具给案外人的做了废的借条作为判决依据,是不是有点错的离谱呢。 但我必须义正词严的告诉你们这些腐败法官,这样判决,得是安月明起诉,得更换诉讼主体,那就是另外一个案子,与本案无关。 陈文君起诉我还钱,你却拿来了我打给安月明的借条做计算依据,真是天大的笑话与荒唐。难道是吴晓斌法官不懂法吗,非也,他是故意而为,是在帮原告陈文君追求利益最大化,多给原告判决不存在11万元利息。 张冠李戴、偷梁换柱、调换诉讼主体、是本案错误最大特点。目的是为了给原告输送利益,是枉法裁判、是司法腐败。该怎么追责,最高法法官惩戒44条有规定,简易临湘市人民法院的吴大法官对号入座。该怎么样从纪律上追究,纪委的领导更熟悉业务。 令人遗憾的是,这样一个一目了然的错案,却被岳阳市中院与长沙市高院“维持原判”【证据五:岳阳市中院(2020)湘06民终3643号】,不能不说,中国法制建设依然任重道远、道阻且长。路漫漫其修远兮,求公平共努力。 其二,陈文君是临湘市卫计委中层干部,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长期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向不特定人群发放贷款牟利,扰乱金融秩序,获取非法利益,建议临湘市纪委启动调查。 附:向邹幼中(联系电话:1536700****)放款9万多元,利息3分。 向戴金球(联系电话:1536102****)借款10万,月利息3分,用房产抵押。 陈文君还多次利用自身计生干部的职务便利,帮人代办户口,收取钱财。帮李金办理落户,收3000现金。 此外,他还长期在通城接受宴请,收受高档手表,在英皇KTV唱歌,在滨江国际酒店开房招小姐……完全失去一个国家干部与共产党员的道德底线。 请临湘市纪委监委与临湘市卫计局给这个人做个全面的政治体检,看他是否适合做风清气正的人民公仆和国家一个公务员。 举报人:李三婆(1817186****) 2023-7-31 |
| 回复部门: | 市法院 |
| 回复时间: | 2023-09-22 15:20:59 |
| 回复内容: | 李志: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李三婆与陈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确认的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0日,由陈文君担保,李三婆向案外人安月明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3分。李三婆向安月明出具借条后,安月明当即给付李三婆现金50000元。经安月明和李三婆双方当场协商,李三婆从中抽出1500元返还给安月明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李三婆实际收到借款本金48500元。2015年12月1日,李三婆以同样的方式向安月明借款。李三婆两次向安月明借款后,共支付给安月明借款利息9000元,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一直没有支付给安月明。 2017年4月24日,陈文君、李三婆和安月明三方经过结算,至2017年4月24日止,除去李三婆已向安月明支付的利息外,李三婆还欠安月明借款本息合计140800元。三方商定,此款由李三婆向陈文君偿还,再由陈文君偿还给安月明。随后,陈文君向安月明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据,同时李三婆向陈文君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陈文君人民币拾肆万元整(¥140,000.00元)。借款人:李三婆。2017.4.24日”。重新出具借据后,安月明将李三婆向其出具的两张5万元借据退还给李三婆。李三婆向陈文君出具借据后,没有向陈文君偿还过借款本息。 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文君、李三婆与案外人安月明之间的债权债务转移是三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三婆实际只收到借款本金97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借款本金只能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利息也只能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同时,李三婆在答辩时就认可借款时约定了利息。三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应予调整。另外,对原告息上计息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利息最高只能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借款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日止,已支付的利息从中扣除。最终,临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682民初1843号判决,如下:李三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文君的借款本金97000元及利息(其中以48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日止,以48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日止,已支付的9000元利息从中扣除)。 李三婆不服该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岳阳中院作出(2020)湘06民终3643号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李三婆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作出(2021)湘民申352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李三婆的再审申请,既没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也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推翻原审判决,驳回了李三婆的再审申请。 若您对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 特此回复。 2023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