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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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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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请求决定被申请人退回罚款所得10000元、赔偿误工损失3000元,并对相应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
| 来信人: | 李玲 |
| 来信时间: | 2024-06-24 10:48:43 |
| 内容: |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湖北汇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02662279450F,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临湘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复议诉求:请求决定被申请人退回罚款所得10000元、赔偿误工损失3000元,并对相应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所属鄂L58706(鄂L8832挂)、鄂L1F707(鄂L5670挂)分别于2024年5月28日是、6月6日受到临湘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处,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给予罚款5000元决定,申请人并于当天缴纳罚款。申请人在万般无奈之下,向临湘市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理由如下: 一、通用(程序)法适用错误。两次暂扣当事人车辆,均使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湘临交登决(2024)005号、(2024)060501号,把车辆、道路运输证作为证据清单保存。暂扣车辆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多年来,交通运输部已明令各地交通执法部门,不得使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保存清单》暂扣车辆。 二、部门(实体)法适用错误。两次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是《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一,取得营运证的车辆是否改装,由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文字和相片)决定,不能任凭执法人员拿把尺子丈量算数。其二,使用集装箱甩挂式运输是国家明确提倡的。运输危险货物时,我们是集装箱运输,确保安全运输。而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处于没有业务闲停时,我们用一般仓栅式货箱来运输一般货物,经济萧条运输市场不景气,也是求生存不得已而为之。其三,我们车辆使用仓栅式货箱符合国家标准,没有超长超宽超高和发生超限运输经营行为。 三、执法缺少人性。申请人车辆同两次被查处暂扣后,当事司机向执法人员说尽好话,他们只认钱不认情,“铁面无私”,有违现在提倡的糅性执法。先不论你是否存在合法手续,都是当天处罚缴纳罚款,无情地将司机推向交通行业管理对立面。 为此,再次请求临湘市人民政府为我们作主,退回罚款10000元,赔偿误工损失3000元,并对行政执法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给予纪律处分。要让他们必须清楚,有权不能任性,任性用权将付出惨重代价。如果得不到满意答复,我们将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向国务院法制办报告。 此致 临湘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红 2024年6月24日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doc |
| 回复部门: | 市交通局 |
| 回复时间: | 2024-07-08 15:40:32 |
| 回复内容: | 关于对市长信箱编号197245投诉的回复 网友“李玲”: 您关于“请求决定被申请人退回罚款所得10000元、赔偿误工损失3000元,并对相应当事人给与纪律处分”的留言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现就您反映的问题作如下处理并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定”。对于您反映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同时您也依法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目前正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在走复议程序。请您耐心等待行政复议程序的办理结果,后续我们也将进一步跟进。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临湘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