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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依法对临湘市人民法院执行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行再8号再审行政判决提级执行
来信人: 王洪军
来信时间: 2024-07-19 23:54:17
内容:

依法对临湘市人民法院执行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行再8号再审行政判决提级执行

 

执行申请人:王宇仁,男,194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电话:16559817760。身份证号:430682194602195315。家庭住址:临湘市坦渡镇新湖村小垄组1号, 414311。

委托代理人:王洪军,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正团级转业军人。电话:15810102878。身份证号:430682197603170092。住北京市丰台区,系王宇仁之子。

被执行人:临湘市人民政府。地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政府,414300。

法定代表人:市长刘琦。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对临湘市人民法院执行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行再8号再审行政判决提级执行。

 

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王宇仁与被执行人临湘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登记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行再8号再审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王宇仁已申请临湘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至今七年间,临湘市法院多次协调要求临湘市政府执行判决。临湘市政府长期拒不执行“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要求,王宇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撤销后一直未能颁发,王宇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被坦渡镇村委会等违法侵害。

详情如下:

王宇仁是临湘市坦渡镇(原定湖镇)新湖村小垄组村民。王宇仁诉临湘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经2015年4月临湘市法院一审、2015年8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7年1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次开庭审理。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行再8号再审行政判决如下:

一、再审判决确认以下事实(再审判决书第14~15页):

1. 王宇仁自1981年至2013年以来,一直实际耕种包括大垄六公3.6亩、下八斗2亩两块地共计15.5亩土地的事实无异议。

2. 2008年12月30日名为王宇仁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上,王宇仁的签字系村组领导代签,王宇仁对此并不知晓,直至2014年因车头组土地调整引发纠纷后,王宇仁才拿到临湘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发现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少填写了大垄六公、下八斗两块共计5.6亩土地后,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更正该登记错误。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薄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之规定,本案中,王宇仁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未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上签字,且该由他人代签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的王宇仁实际承包土地的情况与双方认可的事实不符。

4. 王宇仁以临湘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在登记错误,起诉请求临湘市人民政府予以更正,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5. 临湘市人民政府在颁发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未尽审查职责,程序违法,该登记行为应予以撤销。

二、再审判决撤销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临湘市人民政府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再审判决书第16页):

1.  撤销临湘市人民政府向王宇仁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执行)

2. 由临湘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未执行)

三、判决生效七年来临湘市政府拒不执行以上判决

法院判决生效后,2017年2月王宇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依法向临湘市政府和市经管局提交《土地权属争议确认权申请书》,但都被拒收。

2017年3月,王宇仁申请临湘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法院依法撤销了登记错误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7年判决至今7年时间里,临湘市法院多次要求临湘市政府执行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行再8号再审行政判决,但临湘市人民政府拒不执行重新颁发王宇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判决要求。

临湘市人民政府坚持要求王宇仁与违法行为侵害方坦渡镇村委会重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后颁证。2017年至今,坦渡镇村委会屡次拿未纠正错误的土地承包合同要求王宇仁重新签字,被王宇仁拒绝。向临湘市经管局反映,张新生副局长、陈琳局长答复村委会怎么登记经管局就怎么颁发新的权证,放弃审查职责。

四、因执行难申请提级执行

判决生效七年来因临湘市政府拒不执行相关判决,导致王宇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受到坦渡镇村委会等的不法侵害。临湘市部分工作人员奉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枉法,不执行国家法律,个人意志干预、阻碍或破坏法律的行为,损害的不仅仅是人民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3份

 

申请人:

2024年07 月20 日

 

附件1:提级执行申请书.pdf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临湘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4-08-07 18:09:29
回复内容:


王洪军,你好,来信收悉,回复如下:

  你要求“依法对临湘市人民法院执行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行再8号再审行政判决提级执行”,根据规定,你可向上一级法院即岳阳市法院提出申请,感谢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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