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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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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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举报农业综合执法部门,执法的过程当中未按照系统流程办事,本人保证内容的真实性 |
| 来信人: | 方有强 |
| 来信时间: | 2024-09-18 10:23:36 |
| 内容: |
本人于2024年9月14号下午5.40和朋友在临湘市江南镇四合组,长江沙岛上钓鱼没有使用违规的多钩,渔业综合部门的工作人员三人王新星,曾金林,李伟华执法收缴了我们三个人的鱼竿,全过程我们也在配合执法,主动上交了鱼竿没有抵抗,由于是第一次在长江钓鱼知晓应该是违规好像我们临湘长江段是被当地说明禁钓区,在执法的过程中渔政执法部门出示了他们的工作证,我们也在全力的配合没有抗拒执法,整个过程中他们执法记录仪是开着的,于是后面,我咨询了我其他的钓鱼朋友他们说被收缴鱼竿没有使用活饵以及多钩的情况下,是可以到我们临湘市南太路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去缴纳200的行政处罚是可以拿到自己的鱼竿,于是于9.18日放假三天后的的工作日上午9.30去到他们的部门,要求缴纳行政处罚的罚款,拿到自己的鱼竿,结果被告知无法拿回,说入了仓库,我想知道这个行政处罚200是正规流程办事还是特定的人群缴纳两百的罚款才能拿回鱼竿,今天被告知无法拿回鱼竿后,我们想找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具暂扣单或者是没收单,告知开不了单,和当天执法的人员在对峙说要给我们开是我们没有提供身份证,每个中国公民应该都有身份证是这三人压根就没问询我们提供身份证,全程他们的执法记录仪都是开着的,本人保证以上内容为真实。还想咨询200的行政罚款到底是不是正规流程,还有在执法的过程中,收缴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收据发单不给与是不是没有按照政府规章流程办事,我有权质疑这个鱼竿的去向是不是被渔政工作人员私人所得 附件1:1.jpg 附件2:2.jpg |
| 回复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 |
| 回复时间: | 2024-09-26 16:02:34 |
| 回复内容: | 关于落实市长信箱(信件编号:201714)的函复 方有强先生: 您好!您于2024年9月18日通过市长信箱举报:临湘市农业综合执法部门,执法的过程当中未按照系统流程办事,现函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期,我市迎来长江枯水期,禁捕执法监管将面临更艰巨的挑战。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十年禁渔”工作成果,严防各类违法行为反弹,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农业执法大队)自2024年9月4日起开展了枯水期“十年禁渔”专项行动。2024年9月14日下午17时20分许,我局农业执法大队大队长王新星和中队长曾金林、李伟华巡查至江南镇四合村边洲长江水域时,发现有三人在长江退水后的江中沙洲滩上正在进行垂钓,17时40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垂钓地点,向其出示了执法证件,依法依规暂扣了3人的钓具(路亚竿),并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全程记录。 二、信访事项 收缴鱼竿没有开具暂扣单或没收单,他人可以缴纳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拿回钓竿,自己为什么不行,质疑鱼竿的去向被渔政工作人员私人所得。 三、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 我局工作人员通过调取执法记录仪实时记录事实,并与方有强及其两个同伴见面沟通,核实及处理情况如下: 收缴鱼竿没有开具暂扣单或没收单,他人可以缴纳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拿回钓竿,自己为什么不行,质疑鱼竿的去向被渔政工作人员私人所得的问题。 2024年9月18日上午9时30分许,信访人方有强来到我局执法大队,要求开具暂扣单或没收单。由于暂扣的鱼竿已入库,且当时佩戴执法记录仪的李伟华同志常驻在黄盖镇临赤黄盖湖渔政执法中队,不能及时赶到大队来。因此,无法确认信访人方有强是否为9月14日长江四合村水域垂钓的当事人,以及所使用的鱼竿。9月20日,李伟华同志将执法记录仪送到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调取了当天的执法记录,通过辩识和比对,确认了信访人方友强和另两个垂钓的同伴,以及所使用的鱼竿。9月20日下午4时47分,我局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方友强取得电话联系,告诉信访人方有强,要他和另个同伴带好身份证件,于下周一(9月23日)来我局执法大队接受处理。 2024年9月23日上午,信访人方有强和另两个同伴(刘任东、罗汉民)来到我局执法大队。我局工作人员向3人宣讲了长江十年禁渔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的规定,依法给予了每人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人拿回了各自的鱼竿。信访人对我局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2024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