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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临湘市坦渡镇灯明村委会违法分配侵占村名征地补偿款及调整土地问题的举报信 |
| 来信人: | 唐甜 |
| 来信时间: | 2025-12-16 16:03:39 |
| 内容: |
举报人:唐甜,女,身份证号码:430682198211084923 联系电话:18126206545 住址:湖南省临湘市坦渡镇灯明村铁铺组 被举报单位:临湘市坦渡镇灯明村村民委员会 临湘市坦渡镇灯明村铁铺组村民小组 举报事项: 请求贵单位依法查处灯明村铁铺组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拓宽工程”征地补偿过程中,违法将本应归属我户的征地补偿款进行集体分配,并违法计划调整集体土地的行为,责令其改正,保障我户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因“京港澳高速公路拓宽工程”建设需要,我家庭承包的旱地被依法征收。该地块承包经营权明确,已确权到户,且征收方已将补偿款发放到村委,然而,我组在村委领导的主持下近日通过村民会议决定: 1. 将本应直接支付给我户的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收归集体,进行“共同平均分配”。 2. 拟通过对集体土地进行“调剂补偿”的方式,替代我户应得的货币补偿。 上述决定已通过村民会议形式告知我户。我户对此明确表示反对,理由如下: 第一,该决定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安置办法》、《临湘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等国家和各级政府相关政策,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将我户应得的补偿款收归集体平分,实质上是变相剥夺和侵占了我户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二,该决定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任何以“多数人同意”为由,侵害少数成员合法财产权的决议均属无效。 第三,所谓的“土地调剂补偿”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以征地为由强行调整土地,违反了国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本政策,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若不制止,将直接导致我户应得的补偿款被非法侵占,基本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举报请求: 1. 请求贵单位立即对坦渡镇灯明村铁铺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2. 请求贵单位依法责令被举报单位:立即停止执行违法的补偿款分配方案和土地调整计划;必须按照国家及湖南省的法律政策,将征收我户所应得的各项补偿费用足额、直接支付给我户。 3. 请求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此致 举报人:唐甜 举报日期:2025年12月16日 |
| 回复部门: | 市自然资源局 |
| 回复时间: | 2025-12-25 10:51:51 |
| 回复内容: | 唐甜: 关于您来信反映临湘市坦渡镇灯明村铁铺组违法分配征地补偿款及调整土地问题的举报信,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征拆中心进行调查核实,现向您作出如下回复: 该举报事项与唐星原为同一事项复刻重复举报。现将相关回复再次回复。 关于临湘市坦渡镇灯明村铁铺组违法分配征地补偿款及调整土地问题的举报信。经了解核实,所反映的是G4扩容工程中,当事人所在的灯明村铁铺组召开组民会议集体决议通过,将征收款进行集体分配,并重新调剂土地给涉征收村民(含当事人)的分配情况。 接到该举报后,2025年12月24日,我局征拆中心工作人员已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所在的铁铺组采取集体分配的方案是经过组民会议通过后所做的集体决定(该组总计21户村民,就分配方案所开的组民会到场19户,同意分配方案的有14户,有相应的会议记录为证),且该组集体分配的模式有历史依据〔因位置特殊,该组历年来多次涉及到重点项目(含武广高铁、京港澳高速等,本次已经是该组第三次涉及征收工作),前几次涉及到的村民,组里也是采取通过组民会议后,将征收款进行集体分配,再重新调剂土地给涉征收村民的模式〕。根据《民法典》第261条:土地补偿费分配、承包地调整,属集体成员共同决定事项,按民主议定程序执行即可,所以该组分配方案有历史可循有法可依。至于当事人要求的土地调剂后,村组需配合办好相关土地手续的问题,经村委确认,因灯明村实行小田改大田项目后,村民所涉农田已经没有实际丘块,所涉农田的直补和租金会以现金打卡方式每年进行兑付,如本人需要种植,组里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丘块分配,所有情况我局工作人员也已经电话明确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表示理解配合。 感谢您对临湘市自然资源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临湘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