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临湘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以及财政部等五部门制定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4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15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工作的通知>》(湘财教〔2025〕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制定的《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我省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入园补助)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隶属我市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包括经批准设立且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地公办幼儿园而暂未进行普惠性认定的民办幼儿园,但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财政、教体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体部门编制资助资金中长期财政规划及年度预算草案。教体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各校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教体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资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管。教体部门和各类学校设立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加强对学生资助政策执行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学生资助范围及现行标准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贷款学生。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具体标准各地可参照普通高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自主确定。
(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四)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资助范围,非涉农专业、非原连片特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比例约15%。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
(五)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六)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
(七)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不含住宿费)执行。
(八)普通高中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教科书范围与免学杂费范围一致,其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教科书收费标准执行。
(九)义务教育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小学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同学段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
(十)学前教育入园补助。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平均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
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一)普通高校学生资助资金。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考入中央高校和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州财政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资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财政负担60%,余下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15号)规定的分类分档比例分担(以下简称按既定比例分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所需经费按照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平均收费标准测算安排,其中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费测算补助标准负担60%,余下部分(含超出国家测算补助标准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
对在经教体部门、人社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所需经费按照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测算安排,由中央财政负担60%,余下部分(含超出国家测算补助标准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财政负担60%,余下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普通高中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四)义务教育生活补助。所需经费中央财政负担50%,余下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
(五)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所需经费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给予一定奖补支持。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市政府预算管理,财政、教体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八条 财政、教体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细化项目预算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开展资助资金绩效自评和财政评价,督促学校健全预算财务管理,进一步巩固完善财政资金监管机制,推进资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九条 教体部门要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求的专职工作人员,加强资助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审核工作,指导和督促所属学校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确保应助尽助。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要明确专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学校对兼职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的人员,要将资助工作任务合理计入兼职人员的工作量。
第十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对象评审、资助资金发放、资助信息录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要落实公示制度,按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对拟资助对象进行公示,严禁公示受助学生本人或其家长(监护人)的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系统应用,及时将学生资助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迟报、少报、漏报受助学生信息导致中央和省级财政减少资金预算安排而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各学校自行承担,且不得影响相关学生的受助权益。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申请指南、工作流程、资金分配方案、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学校要按照职责分工规范学生资助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公示材料、资助名册、资金发放凭证等资料分年度整理归档备查。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学生资助资金,严禁将学生资助资金私存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各学校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学校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脱贫地区倾斜。各学校要对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中“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予以关注,根据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纳入资助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临湘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附件:临湘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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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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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 |
临湘市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管理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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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 |
临湘市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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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3 |
临湘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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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4 |
临湘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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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5 |
临湘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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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6 |
临湘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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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7 |
临湘市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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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8 |
临湘市普通高中免费提供教科书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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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9 |
临湘市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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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0 |
临湘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实施细则 |
附件1
临湘市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和第二学士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共同借款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
(六)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是指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第三条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归集。
(一)贴息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教育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二)中央财政承担的贴息,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地方财政承担的贴息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预算。省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历年累计发放贷款量、当年预计发放贷款量、当年贷款学生毕业情况、提前还款、利率等因素进行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测算,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批准下达预算。每年11月20日,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结息以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根据系统导出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汇总表申请贴息,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归集,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确认的汇总表,于12月20日前及时足额将资金划付至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
(三)市州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由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州教育、财政部门批准足额安排预算,于12月20日前及时足额将资金划付至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
附件2
临湘市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用于资助湖南省内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不含部属高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包括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优先资助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规模、贷后情况、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提出奖补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后下达。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资助项目每学年开展一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资助程序,严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第五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资助对象、资助流程,认真做好评审工作,提出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同级教育部门审定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评审情况、评审结果、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不能用于工作经费、发放奖金等支出。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附件3
临湘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习成绩排名位于本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
(二)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本年级同一专业前 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需提交详细证明材料并经学校审核盖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前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及以上奖励、在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进入前8名或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在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重要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其中,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其中,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或在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四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综合考虑办学质量、专业结构、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在校生人数等因素进行分配,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和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要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或年级负责人、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该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件4
临湘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须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第二条 涉农专业全部纳入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涉农专业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职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
对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予以保障。各校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实施分档资助。
第三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是核定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的主要依据。市财政部门根据信息系统数据和当年实际情况,核定各地各校资助人数、分配资金。学校应及时更新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两年制中职学生可享受3个学期国家助学金,三年制及以上中职学生按照学制减一年期限享受国家助学金,五年制大专学生前3年执行中职国家资助政策。
第五条 学校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评审,按程序报至市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公示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对于未读满半个学期退学、辍学、休学的学生,视为放弃享受本学期国家助学金,其本学期已发放的资助资金应当收回或用于资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对于学期内中途转入的学生,已在转出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转入学校不再重复给予资助。
第七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八条 财政、教体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受助人数及申请资格进行抽查核实。严禁将各类非全日制或虽注册为全日制但实际没有按照全日制要求学习的中职学生纳入资助对象。
附件5
临湘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资助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部分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涉农专业和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职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
对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予以保障。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对符合条件且可以直接认定的免学费对象,在入学时直接落实免学费政策,严禁“先收后退”。对不能直接认定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认定后须按免学费标准退还学费。
第四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是核定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的主要依据。市财政部门根据信息系统数据和当年实际情况,核定各地各校资助人数、分配资金。学校应及时更新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教体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
附件6
临湘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条 普通高中在评审国家助学金时,对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予以保障,并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次(标准)资助。
第三条 各地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状况,差别化确定资助比例和资助分档。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普通高中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报财政、教体部门汇总备案。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等其他形式发放。
第六条 各学校应分别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附件7
临湘市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对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要及时做好资格认定,符合条件后方可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对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直接认定为免学杂费对象。对符合条件、不需要重新认定的受助学生,在入校时直接落实免学杂费政策,严禁“先收后退”。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前,各学校将录取新生以及在籍学生名册提交同级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名单。教体部门将审定后的名单及时反馈至所属普通高中,指导学校做好免学杂费工作。
第四条 因身份变化、跨区域入学、信息存疑、遗漏等原因暂未纳入免学杂费补助名单的学生,可在开学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暂缓收取其学杂费,并将名单汇总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免除;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补收。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各学校上学年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人数和补助标准预拨资金,按本学年实际执行情况予以清算。扩大免学杂费政策范围或提高免学杂费补助标准需增加的资金,由当地财政自行承担。
第六条 各地各校应分别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附件8
临湘市普通高中免费提供教科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教科书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对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要及时做好资格认定,符合条件后方可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直接认定为免费提供教科书对象。对符合条件、不需要重新认定的受助学生,在入校时直接免费提供教科书,严禁“先收后退”。
第三条 免费提供教科书种类包括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音乐、美术、体育、研究性学习、民族理论常识等国家课程必修和选修科目的教科书。免费提供的教科书均应从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论是否享受免费教科书资助,各科目均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教科书。
第四条 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享受免费政策学生人数和有关部门确定的教科书收费标准全额承担。学校不得向已认定的免费发放对象收取教科书费用。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前,普通高中学校要将本校免费教科书种类、定价报送教体和财政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开学时,学校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教科书,确保学生课前到书、免费用书;开学后,普通高中学校将本校免费提供教科书资助名单报送教体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第六条 因身份变化、跨区域入学、信息存疑、遗漏等原因暂未纳入免费提供教科书名单的学生,可在开学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暂缓收取其教科书费,并将名单汇总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免除;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补收。
第七条 普通高中免费提供的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每学期末,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支付方式拨(支)付资金。
第八条 各学校应分别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附件9
临湘市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对象为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特别困难的非寄宿生。
第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在评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时,应重点保障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农村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
第四条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教体部门共同管理。根据各学校在校学生人数、资助面和资助标准,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编制年度预算。省财政厅组织预算审核和资金下达。财政、教体部门在分配义务教育生活补助资金时,应向偏远乡镇学校、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适当倾斜。
第五条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义务教育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报市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备案。
第六条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并通过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惠民惠农“一卡通”发放给受助学生,不能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县域外户籍和城市户口学生,经同级财政、教体部门同意后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七条 各学校应分别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附件10
临湘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入园补助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资助对象为符合补助范围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在园就读年龄原则上为3-6周岁,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
第二条 幼儿园在评审入园补助金时,要重点保障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特困供养幼儿、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幼儿及残疾人子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对家庭经济困难农村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按学期申请、评审。各幼儿园应成立由园领导、资助专干、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开学后30日内受理申请和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园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确定的受助幼儿名单报市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汇总。
第四条 各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对所属幼儿园在园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人数进行统计、核实,作为分配入园补助金名额的主要依据。在分配资助名额时,应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农村公办幼儿园适当倾斜。
第五条 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并通过幼儿家长(监护人)的惠民惠农“一卡通”发放给受助幼儿,不能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县域外户籍和城市户口幼儿,经财政、教体部门同意后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六条 各学校应分别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临湘市教育体育局
2025年3月13日